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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5.1310条 电源容量和分配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310条 电源容量和分配
(a)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或运行规章所要求的,并需要用电的每个装置均为电源的“重要负载”。在可能的运行条件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内,电源和系统必须能够提供电源给下列负载:
(1) 系统正常工作时连接到系统的负载;
(2) 在任何一个主驱动器、电源转换器或储能装置失效后的重要负载;
(3) 在下列失效后的重要负载:
(i) 双发飞机的任何一台发动机,以及
(ii) 三发或以上发动机飞机的任何两台发动机;
(4) 在任何一个电源系统、配电系统或其他用电系统失效或失常后,需要一个备份电源的重要负载。
(b) 判断是否符合本条(a)(2)和(3)时,可以假定电源负载按与经批准的运行类别的安全性相符合的监控程序降低。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飞机,双发不工作条件时不是可控飞行所必须的负载可以不考虑。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9年×月×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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