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321条 & 第25.132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321条 布局和可见度
(a)在起飞、初始爬升、最终进近和着陆期间由任一要求的驾驶员使用的每一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设置成使任一坐在其操纵位置的驾驶员只用最小的头部和眼睛的动作便可监视飞机的飞行航迹和仪表。这些飞行状态下使用的动力装置仪表是指在动力装置限制内用于调节发动机功率所需的仪表。
(b)对于多发飞机上的相同动力装置仪表,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 的发动机。
(c)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精度。
(d)对于每架飞机,第23.1303条所要求的飞行仪表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则所要求 的(如果适用)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构成组列,并尽可能集中在每一规定的驾驶员向前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
(1)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2)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处仪表的左边;
(3)最有效地指示高度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处仪表的右边;
(4)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不是第23.1303条(c)要求的磁航向指示器),必须直接 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处仪表的下边。
(5)为满足本条(d)(1)到(d)(4)的要求,可以使用电子显示指示器,只要此类显示符合第23.1311条的要求。
(e)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 件下都有效。
[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仪表:安装
第25.1321条 布局和可见度
(a) 必须使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沿飞行航迹向前观察时,尽可能少偏移正常姿势和视线,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
(b) 第25.1303条所要求的飞行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构成组列,并尽可能集中在驾驶员向前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2) 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左边;
(3) 最有效地指示高度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右边;
(4) 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下边。
(c) 所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紧凑地构成组列。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
(2) 对飞机安全运行极端重要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能被有关机组成员看清。
(d) 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精度。
(e) 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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