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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1323条 & 第25.1323条

2017-01-0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a)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 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每个空速系统必须在飞行中校准,以确定系统的误差。在下列速度范围内,系统误差(包括位置误差,但不包括空速指示仪表的校准误差)不得超过校准空速的 3%或 5 节, 两者中取大值:

(1)从 1.3VS1至 VMO/MMO或 VNE(取其适合者),襟翼在收上位置;

(2)从 1.3VS1至 VFE,襟翼在放下位置。

(c)每个空速指示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有可靠的措施来排放空速管静压管路的湿气;

(d)如果申请按仪表飞行规则或在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合格审定,则每一空速系统必须有 一个加温空速管或防止由于结冰造成故障的等效措施。

(e)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加以校准,以确定加速起飞地面滑跑过 程中的系统误差。地面滑跑校准必须按照经批准的高度和重量范围,在 V1 最小值的 0.8 倍和V1 最大值的 1.2 倍之间进行。进行地面滑跑校准时,假定一台发动机在 V1 最小值时失效。

(f)对于通勤类飞机,如果要求有两套空速表,则其各自的空速管之间必须相隔足够的距离,以免鸟撞时两个空速管都损坏。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25.1323 空速指示系统


下列要求适用于每个空速指示系统:

(a) 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经过批准,并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 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加以校准,以确定飞行时和地面起飞加速滑跑过程中的系统误差(即指示空速和校准空速的关系)。进行地面滑跑校准时,必须按照下列条件:

(1) 对于批准的高度和重量范围,速度从0.8V1最小值至V2的最大值;

(2) 襟翼位置和发动机功率(推力)的调定按第25.111条制定起飞航迹时所确定的值,但假设临界发动机在V1最小值时失效。

(c) 在下列状态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空速的安装误差(不包括空速指示仪表校准误差)不得超过3%5节,两者中取大值:

(1) VMO1.23VSR1,襟翼在收上位置;

(2) 1.23VSROVFE,襟翼在着陆位置。

(d) 1.23VSR到失速警告开始的速度,指示空速随校准空速必须明显地变化并且趋势相同,并且在低于失速警告速度的速度下指示空速不得以不正确的趋势发生变化。

(e) VMOVMO+2/3(VDF-VMO),指示空速随校准空速必须明显地变化并且趋势相同,并且在直到VDF的较高速度下指示空速不得以不正确的趋势发生变化。

(f) 在开始抬前轮和飞机获得稳定爬升状态之间的起飞阶段,不得出现导致飞行员过度困难的空速指示。

(g) 空速指示系统的滞后效应不应引起明显的起飞指示空速偏差,或者起飞或加速停止距离的显著误差。

(h) 每个空速指示系统的安排必须尽可能防止由于湿气、尘埃或其它杂物侵入而失灵或产生严重误差;

(i) 每个空速指示系统必须配备有一个可加温的空速管或等效手段,防止由于结冰而失灵。

(j) 如果要求有两套空速表,则其各自的空速管之间必须相隔足够的距离,以免鸟撞时两个空速管都损坏。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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