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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1325条 & 第25.1325条

2017-01-0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325条  静压系统


(a)除了本条(b)(3)的说明外,每个带静压膜盒的仪表与外界大气的连通方式,必须使飞 机速度、窗户开闭、气流变化、湿气或其他外来物对这些仪表准确度的影响最小。


(b)如果一个静压系统是为仪表、系统或装置的功能所必需的,则应符合本条(b)(1)至(b)(3) 的规定。

(1)静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i)备有可靠的排放水分的措施;

(ii)要避免导管擦伤和在导管弯曲处过分变形或严重限流;

(iii)所用的材料应是耐久的,适合于预定用途并能防腐蚀。

(2)必须以下列方法进行验证试验,以演示静压系统的完整性:

(i)非增压飞机 将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约为 3,400 帕(25 毫米汞柱;1 英寸汞柱),或高度表读数高于试验时飞机的海拔高度 300 米(1,000 英尺),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度的减小值不得大于 30 米(100 英尺);

(ii)增压飞机 将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等于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时批准的最大座舱压差。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度的减小值不得大于最大座舱压差当量高度的 2%或30 米 (100 英尺),两者中取大值。

(3)如果按照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则的要求为任何仪表、装置或系统配置静压系统时,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在飞机遇到结冰情况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环境 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可以使用一个防冰装置或一个备用静压源来表明符合该要求。如果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主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相差 15 米(50英尺)以上 时,必须为备用静压系统提供一个修正卡片。


(c)除本条(d)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 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个静压源断开;

(2)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d)对于非增压飞机,如果能够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 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c)(1)的规定不适用。


(e)每个静压系统必须在飞行中校准,以确定系统误差。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所指示的 气压高度的系统误差(不包括仪表校准误差),在 1.3VS0(襟翼展态)至 1.8VS1(襟翼收态)速度范围内对应的飞机构型下,每 100 节不超过±10 米(±30 英尺)。速度小于 100 节时, 该误差允许为±10 米(±30 英尺)。


(f)[备用]

(g)对于按本规章第23.1559条(b)禁止在仪表气象或结冰条件下飞行的飞机,本条(b)(3) 不适用。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25.1325 静压系统


(a) 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必须通过合适的管路系统与外界大气连通。


(b) 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静压系统的性能受气流变化或者受湿气或其它外来物的影响最小,而且当飞机遇到本部附录C所规定的连续或间断最大结冰状态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的外界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


(c) 静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备有可靠的排放水分的措施;要避免导管擦伤和在导管弯曲处过分变形或严重限流;所用的材料应是耐久的,适合于预定用途并能防腐蚀;

(2) 除通大气的孔外静压系统都要气密。必须以下列方法进行验证试验,以演示静压系统的完整性:

(i) 非增压飞机  对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约为3,400(25毫米汞柱;l英寸汞柱),或高度表读数高于试验时飞机的海拔高度300(1,000英尺)。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度的减小值必须不大于30(100英尺)

(ii) 增压飞机  对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等于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时批准的最大座舱压差,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度的减小值必须不大于最大座舱压差当量高度的2%30(100英尺),两者中取大值。


(d) 每个气压高度表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必须加以校准,使之在施加相应的静压时,能以尽可能小的校准误差来指示标准大气下的气压高度。


(e) 每个静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使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所指示的气压高度的误差(不包括仪表校准误差),在1.23VSRO (襟翼展态)1.7VSR1(襟翼收态)速度范围内对应的飞机形态下,每100节不超过±10(30英尺),速度小于100节时,气压高度误差允许为±10(30英尺)


(f) 如果高度表系统装有高度表指示修正装置,该装置必须设计和安装成当其失灵时能够旁路,除非另有一个备用高度表,每个修正装置必须有措施向飞行机组指示有合理可能的失灵(包括能源失效)。该指示措施在驾驶舱可能出现的任何照明条件下必须有效。


(g) 除本条(h)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个静压源断开;

(2) 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h) 对于非增压飞机,如果能够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g)(1)的规定不适用。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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