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329条 & 第25.1329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329条 自动驾驶仪系统
如果装有自动驾驶仪系统,它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每个系统必须设计成使自动驾驶仪能够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驾驶员能迅速确实地断开,以防其干扰驾驶员操纵飞机。
(2)由一个驾驶员就足以超控,而使他能够操纵飞机。
(b)如果采用本条(a)(1)的要求,快速断开(应急)操纵器件必须装在驾驶盘上远离油门杆的一侧或驾驶杆上(如果飞机可分别从两个驾驶员座位处操纵,就应装在两个驾驶盘上或 两个驾驶杆上),无需将手离开正常控制位置就能够操纵它。
(c)除非有自动同步装置,否则每个自动驾驶仪系统必须有设施向驾驶员及时指示作动装置与受其驱动的操纵系统是否协调;
(d)系统的每个手动操纵器件必须是驾驶员易于接近的。每个操纵器件的操作必须与第23.779条规定的驾驶舱操纵装置的运动平面和方向相同,运动的方向必须清楚地标在每个操 纵器件上或其近旁;
(e)自动驾驶仪系统的设计和调整必须做到,在驾驶员可以调整的范围内,在适于使用自动驾驶仪的任何飞行条件下,不论正常工作或失灵(假如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进行纠正), 均不会对飞机引起危险的载荷或使飞机航迹产生危险的偏离;
(f)每个系统必须设计成使单一故障不在一个以上的控制轴产生过分偏转的信号。如果自动驾驶仪综合来自辅助控制器的信号或向其他设备提供信号,则要求有确实的联锁和接通顺 序,以免系统不正常动作;
(g)必须防止由于故障而使交联部件相互产生有害的作用;
(h)如果自动驾驶仪系统能与机载导航设备相连,则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当时工作状态的手段。选择器转换开关的位置不可作为一种指示手段。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329条 飞行导引系统
(a) 必须给每个驾驶员提供具有快速切断自动驾驶仪和自动推力功能的操纵器件。自动驾驶仪快速切断操纵器件必须装在两个操纵盘(或其等效装置)上。自动推力快速切断操纵器件必须装在推力操纵杆上。当驾驶员在操作操纵盘(或其等效装置)和推力操纵杆时,必须易于接近快速断开操纵器件。
(b) 对驾驶员人工断开自动驾驶仪或自动推力功能的系统,其失效影响必须按照第25.1309条的要求进行评估。
(c) 飞行导引系统、模式、或传感器的衔接或转换导致的飞机航迹瞬变,都不得大于本条(n)(1)中规定的微小瞬变。
(d) 在正常条件下,飞行导引系统的任何自动控制功能的切断导致的飞机航迹瞬变,都不得大于微小瞬变。
(e) 在罕见的正常和不正常条件下,飞行导引系统的任何自动控制功能的切断导致的瞬变都不得大于本条(n)(2)中规定的重大瞬变。(f) 如有必要,为了防止不适当使用或混淆,每一个指令基准控制器件的功能和运动方向,如航向选择或垂直速度,必须清楚地标示在每一控制器件上或其附近。
(g) 在适于使用飞行导引系统的任何飞行条件下,飞行导引系统不会对飞机产生危险的载荷,也不会产生危险的飞行航迹偏离。这一要求适用于无故障运行和故障情况,前提是假设驾驶员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开始采取纠正措施。
(h) 当使用飞行导引系统时,必须提供措施以避免超出正常飞行包线速度范围可接受的裕度。如果飞机飞行速度偏移超出这个范围,必须提供措施防止飞行导引系统导引或控制导致不安全的速度。
(i) 飞行导引系统的功能、操纵器件、指示和警告必须被设计成使飞行机组对于飞行导引系统的工作和特性产生的错误和混淆最小。必须提供措施指示当前的工作模式,包括任何预位模式、转换和复原。选择器电门的位置不能作为一种可接受的指示方式。操纵器件和指示必须合理和统一地进行分类组合和排列。在任何预期的照明条件下,指示都必须能够被每个驾驶员看见。
(j) 自动驾驶仪断开后,必须及时的给每一驾驶员提供与驾驶舱其它警告截然不同的警告(视觉和听觉的)。
(k) 自动推力功能断开后,必须给每一驾驶员提供戒备指示。
(l) 当飞行机组对飞行操纵器件施加超控力时,自动驾驶仪不得产生潜在的危险。
(m) 在自动推力工作期间,飞行机组必须不用过大的力气就能移动推力杆。在飞行机组对推力杆施加超控力时,自动推力不得产生潜在的危险。
(n) 对于本条,瞬变指对控制或飞行航迹的一种干扰,这种干扰对飞行机组输入的响应或环境条件不一致。
微小瞬变不会严重减小安全裕度,且飞行机组的行为能力还很好。微小瞬变会导致轻微增加飞行机组的工作负担或对旅客和客舱机组带来某些身体的不适。
(2) 重大瞬变会引起安全裕度严重减小、飞行机组工作负担增加、飞行机组不适,或旅客和客舱机组身体伤害,可能还包括非致命的受伤。为了保持或恢复到正常飞行包线内,严重瞬变不要求:
(i) 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或体力;
(ii) 超过第25.143(d)条要求的驾驶员力量;
(iii) 会对有保护或无保护的乘员产生进一步危害的飞机的加速度或姿态。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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