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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5.1333条 仪表系统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333条 仪表系统
第25.1303(b)条要求的,各驾驶员工作位置处的仪表,其工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必须有措施,能使正驾驶员工作位置处的仪表与独立的工作系统相连接(独立于其他飞行机组工作位置处的工作系统或其它设备);
(b) 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或故障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不可能),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对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c) 附加的仪表、系统和设备不得连接到所要求的仪表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证,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不可能),所要求的仪表仍能继续正常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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