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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1351条 & 第25.1351条

2017-01-0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3.1351条  总则


(a)电气系统容量  每个电气系统必须满足其预定的用途。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1)电源及其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必须能够以适当的电压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每个负载电路供给其所需的电功率;

(2)必须按下列方法来表明符合本条(a)(1):

(i)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采用电气负载分析或电气测量。进行时考虑作用于该电气系统的各种电气负载可能的组合和可能的持续时间;

(ii)对于通勤类飞机,采用电气负载分析。在电气负载分析时要考虑作用于该电气系统的各种电气负载可能的组合和可能的持续时间。


(b)功能  每个电气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后的每个电气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对系统本身及其工作方式和对飞机其他部分的作用均没有危害;

(ii)使该系统免受燃油、滑油、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侵害及机械损伤;

(iii)其设计使机组、乘客和地面人员受到电击的危险减至最低。

(2)电源在并联工作或单独工作时功能正常。

(3)任一电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损害任何其余的电源向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负载电路供电的能力。

(4)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还要符合下列要求:

(i)每一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合理可能的故障或包括载有大电流电缆故障在内的断路时,能够向重要负载电路供电;

(ii)在飞行中飞行机组成员将各电源与该系统单独断开或一起断开的措施必须容易接近;

(iii)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可能的运行条件下,所有重要负载设备端的电压和频率(如果适用)均能保持在该设备的设计限制范围之内;

(iv)如果特定的设备或系统要求有两个独立的电源,则其供电必须有保证措施。例如:双套电气设备、投掷式转换开关或分开敷设的多路或环路措施);

(v)为了符合本条(b)(4)的要求,配电系统包括配电汇流条、与其相连的馈电线及每个控制和防护装置。


(c)发电系统 如果电气系统要向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负载电路供电,则必须至少有 一台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必须能够输出它的连续额定功率,或由其调节系统所限定的功率;

(2)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的电压控制装置必须能可靠地将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 的输出电压调整在额定范围内;

(3)必须有自动措施,以防止因反向电流而损坏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并对飞机电气 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应有措施来断开每一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与蓄电池和其他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的连接;

(4)任何一台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失效时,必须有措施立即向飞行机组发出警告;

(5)每台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必须有一个过压保护装置,其设计和安装当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出现过压情况时能防止对电气系统或由该系统供电的设备造成损坏。


(d)仪表  必须有措施向相应的飞行机组成员指示电源系统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参量。

(1)对于具有直流系统的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可以使用能转接到每台直流发电机馈电线的电流表。如果仅有一台直流发电机,该电流表可接在蓄电池馈电线中。

(2)对于通勤类飞机,电源系统的重要参量包括每台直流发电机的输出电压和电流。


(e)耐火性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在发动机舱起火的情况下,靠近火的防火墙表 面被加热到 1,093℃(2,000°F)并保持 5 分钟,或者加热到由申请人证实是合理的较低温度时,安装在该防火墙后面并对连续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设备能令人满意地工作,且不会导 致新的失火危害(产生进一步失火的危险)。


(f)外部电源 如果备有措施将外部电源接到飞机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 动之外的其他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飞机的电气系统供电。


(g)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当正常电源(除蓄电池和任何其他备份电 源之外的电源)不工作、燃油(从熄火和重新起动能力考虑)为临界状态(牌号),且飞机最初处于最大审定高度的情况下,飞机能按目视飞行规则(VFR)安全飞行至少 5分钟。电 气系统中满足下列条件的部分可以保持接通:

(1)包括导线束或接线盒起火在内的单一故障不会导致丧失断开部分和接通部分;

(2)接通部分在电气上和机械上与断开部分隔离。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电气系统和设备


25.1351 总则


(a) 电气系统容量  对于所需的发电容量、电源数目和种类规定如下:

(1) 必须由电气负载分析确定;

(2) 必须满足第25.1309条的要求。


(b) 发电系统  发电系统包括电源、主电源汇流条、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调节和保护装置。发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在单独工作或并联运行时功能正常;

(2) 任一电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造成危险或损害其余的电源向重要负载供电的能力;

(3) 在任何可能的运行条件下,所有重要负载设备端的系统电压和频率(如果适用)均能保持在该设备的设计限制范围之内;

(4) 因切换、清除故障或其它原因而引起的系统瞬变不会使重要负载不工作,且不会造成冒烟或着火的危险;

(5) 备有在飞行中相应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措施,以将各电源与该系统单独断开或一起断开;

(6) 备有措施向相应机组成员指示发电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系统参量,如每台发电机的输出电压和电流。


(c) 外部电源  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飞机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它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飞机的电气系统供电。


(d) 无正常电源时的运行  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当正常电源(除蓄电池之外的电源)不工作、燃油(从熄火和重新起动能力考虑)为临界状态,且飞机最初处于最大审定高度的情况下,飞机能按目视飞行规则安全飞行至少五分钟。电气系统中满足下列条件的部分才可以保持接通:

(1) 包括导线束或接线盒起火在内的单个故障不会导致丧失断开部分和接通部分;

(2) 接通部分在电气上和机械上与断开部分隔离。

(3)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1218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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