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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1359条 & 第25.1359条

2017-01-04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359条  电气系统防火


(a)电气系统的每一部件必须满足第23.863条和第23.1182条中适用的防火要求;

(b)指定火区之内供应急程序使用的电缆、接线端以及设备必须是耐火的;

(c)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在按本规章附件 F 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 60°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其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 76 毫米(3 英寸),移开火源后的平 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30 秒。试样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燃烧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 3 秒。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25.1359 [删除]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1218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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