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401条 & 第25.140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401条 防撞灯系统
(a)总则 飞机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飞机周围重要的区域(从飞机的外 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飞机水平平面上、下各 75°范围内的所 有方向,但是允许向后有总和不大于 0.5 球面度被遮蔽的立体角。
(c)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 给出 40 至 100 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飞机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 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 100 次/分,但不得超过 180 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或航空白色,且必须满足第23.1397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 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Ie 为有效光强(坎);
I(t)为作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 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 t2 和 t1,使有效光强等于 t2 和 t1 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401条 防撞灯系统
(a) 总则 飞机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 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 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 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飞机周围重要的区域(从飞机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飞机水平平面上、下各75度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向后绕飞机纵轴等于0.15球面度的立体角内,允许有一个或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得超过0.03球面度。
(c) 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它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飞机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d) 颜色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或航空白色,且必须满足第25.1397条的有关要求。
(e) 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Ie为有效光强(坎德位);
I(t)为作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和t1使有效光强等于t2和t1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 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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