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1423条 机内广播系统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423条 机内广播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要求的机内广播系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当飞机在飞行中或地面停放时,当所有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关车或失效后,或者依靠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连续工作的所有电源断开或失效后,仍然能够按下列时间要求向机内广播系统供电:
(1) 在与机内广播系统使用同一电源的所有其它用电设备继续被供电,而所有其它电源均不工作的情况下,至少连续工作10分钟时间,其中由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机组成员发布通告的累计时间至少为5分钟;和
(2) 还须加上机内广播系统处于准备状态所需的时间,或者由同一电源供电和安全飞行必不可少的或应急情况下必需的任何其它用电设备所需的供电时间。
(b) 能够在话筒从存储箱中取出3秒内开始工作。
(c) 能被所有在旅客座位上、厕所内、空中服务员座位上和工作位置处的人员听明白。
(d) 使系统设计成不会因话筒不使用、未收存的影响而不能工作。
(e) 能独立工作而与任何必要的机组机内通话系统无关。
(f) 能从驾驶舱两个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中任一处直接取用。
(g) 对于每一个和空中服务员座位邻近的、所要求的与地板齐平的旅客应急出口,应设置一个使坐着的空中服务员易于取用的话筒,若出口之间非常接近,当坐着的空中服务员能够直接口头联系时,一个话筒也可供一个以上的出口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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