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435条 & 第25.1435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435条 液压系统
(a)设计 液压系统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必须能承受液压载荷并加上预期的结构载荷而不产生屈服;
(2)对于提供两个或更多主要功能的每个液压系统,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系统内压力的装置;
(3)必须有手段来保证系统中任何部分的压力,包括瞬时(冲压)压力不会超过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安全限制,并防止所有管道中由于足够长时间的封闭,很可能产生液压油体 积变化而引起的超压;
(4)最小设计破坏压力必须是工作压力的 2.5 倍。
(b)试验 每个系统必须经过验证压力试验的验证,当验证试验时,系统的任何零件不 得损坏、出故障或产生永久变形。系统的验证压力载荷必须至少为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 倍。
(c)蓄压器 如果满足下列要求,蓄压器或蓄液箱可以安装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
(1)它们是发动机或螺旋桨系统整体的一部分,或
(2)蓄液箱是非增压的,并且所有这种非增压蓄液箱的总容积不大于 0.946 升(1 美制 夸脱)。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435条 液压系统
(a) 元件设计。液压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设计成:
(1) 能承受测试压力而不产生妨碍其预定功能的永久变形,而且能承受极限压力而不断裂。测试压力和极限压力由设计使用压力(DOP)作如下定义:
元件 | 测试 (xDOP) | 极限 (xDOP) |
1. 管道和接头 | 1.5 | 3.0 |
2. 盛装气体的压力容器: 高压(例如,蓄压器), 低压(例如,储压器) |
3.0 1.5 |
4.0 3.0 |
3. 软管 | 2.0 | 4.0 |
4. 所有其它元件 | 1.5 | 2.0 |
(2) 能承受设计使用压力和作用于其上的结构限制载荷而不产生妨碍其预定功能的变形。
(3) 能无损坏地承受1.5倍的设计工作压力与合理地可能同时产生的结构极限载荷的组合载荷。
(4) 能承担包括瞬态的和相关外部诱导载荷的所有循环压力的疲劳效应,同时需考虑元件失效的后果。
(5) 能够在飞机预定的所有环境条件下工作。
(b) 系统设计。每一个液压系统必须:
(1) 在以下情况下,具有位于机组成员工作位置的说明系统的合适参数的措施:
(i) 执行为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必要功能;或者
(ii) 在液压系统失效的情况下,机组必须为保证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2) 具有确保系统压力在每个元件的设计容量之内的措施,满足第25.1435条(a)(1)到(a)(5)的要求。系统压力包括瞬时压力和由于元件内流体体积变化造成的压力,该元件能够在变化发生时保持密闭足够长的时间;
(3) 具有措施确保在飞行中尽可能少的释放有害或危险浓度的液压液体或蒸气进入到驾驶舱和客舱;
(4) 如果使用了可燃性的液压流体,需要达到第25.863条、第25.1183条、第25.1185条和第25.1189条的应用要求;
(5) 设计中使用飞机制造商指定的液压流体,该流体必须具有满足第25.1541条要求的合适的标牌加以识别。
(c) 试验。必须进行液压系统和(或)子系统及元件的试验,除非进行可靠和适当的分析能够替代或完善试验。所有内部和外部因素都应被考虑并评估其影响,确保可靠的系统和元件的功能和完整性。元件或系统的失效或不可接受的缺陷都必须纠正,必要时要进行充分的重新试验。
(1) 系统、子系统或元件必须满足代表地面和飞行使用中的性能、疲劳和耐久性的试验。
(2) 完整系统必须进行包括在相关失效条件下模拟在内的试验以确定其合适的性能和与其它系统的关系,并证明或验证元件的设计。
(3) 完整液压系统必须在飞机正常的所有相关用户系统运行的操作状态下进行功能试验。试验必须在系统释压状态下或在系统压力释放装置不是系统一部分的情况下在1.25DOP状态下实施。液压系统和其它系统或结构元件之间的间隙必须充分且对系统或元件没有不利影响。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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