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441条 & 第25.144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441条 氧气设备和供氧
(a)如果申请装有补氧设备的合格审定,或飞机经批准的使用高度按民用航空运行规则 要求补氧,则该设备必须满足本条和第23.1443条至第23.1449条的要求。如果表明手提式 设备满足适用的要求并在飞机型号设计中加以明确,而且其存放设施满足第23.561条的要 求,可以用手提式氧气设备来满足这些要求。
(b)氧气系统的本身、其使用方法以及它对其他部件的影响必须均无危害。
(c)必须具有使机组在飞行中能迅速确定每个供氧源可用氧量的装置。
(d)必须向每一位规定的飞行机组成员提供:
(1)肺式氧气设备,如果飞机按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的运行高度进行审定;
(2)压力肺式氧气设备,如果飞机按 12,000 米(40,000 英尺)以上的运行高度进行审定。
(e)必须有易于机组在飞行中操作的措施来接通或关断高压氧源的供氧。该关断要求不 适用于化学氧气发生器。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441条 氧气设备和供氧
(a) 如果申请装有补氧设备的合格审定,则该设备必须满足本条和第25.1443条至第25.1453条的要求。
(b) 氧气系统本身、其使用方法以及对其它部件的影响必须均无危险性。
(c) 必须具有使机组在飞行中能迅速确定每个供氧源可用氧量的装置。
(d) 如果飞机按在12,000米(40,000英尺)以上运行申请合格审定,则其氧气流量和氧气设备必须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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