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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1527条 & 第25.1527条

2017-01-12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527条  最大使用高度


(a)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的特性限制所允许运行的最大高度。

(b)对于增压飞机,必须制定不超过 7,600 米(25,000 英尺)的最大使用高度限制,除非表 明符合第23.775条(e)的要求。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25.1527 周围大气温度和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的特性限制所允许运行的最大周围大气温度和最大高度。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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