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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5.1533条 附加使用限制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533条 附加使用限制
(a) 必须制定下列附加使用限制:
(1) 必须制定最大起飞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第25.121(a)至(c)条的起飞爬升的规定);
(2) 必须制定最大着陆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第25.119条和第25.121(d)条的着陆爬升和进场爬升的规定);
(3) 必须制定最小起飞距离,对这些距离应表明飞机在平整硬质道面上符合本部的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重量、高度、温度、风分量、跑道道面情况(干、湿道面)和跑道坡度下满足第25.109条和第25.113条的规定)。另外,根据用户申请,对带沟槽或多孔摩擦道面,也可以制定湿跑道起飞距离并得到批准,只要该种道面的设计、建造及维护方法为适航当局所接受。
(b) 各种可变因素(例如高度、温度、风和跑道坡度)的极限值,均指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的极限值。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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