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545条 & 第25.1545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545条 空速指示器
(a)每个空速指示器必须按本条(b)的规定,在相应的指示空速处作标记。
(b)必须制作下列标记:
(1)对于不许超越速度 VNE,用径向红线作标记;
(2)对于警告速度范围,用黄色弧线作标记,从本条(b)(1)所规定的红线开始,到本条 (b)(3)规定的绿色弧线的上限为止;
(3)对于正常工作范围,用绿色弧线作标记,其下限为最大重量、起落架与襟翼收上情况下的 VS1,上限为第23.1505条(b)所规定的最大结构巡航速度 VNO;
(4)对于襟翼工作范围,用白色弧线作标记,其下限为最大重量情况下的 VS0,上限为 第23.1511条所规定的襟翼展态速度 VFE;
(5)对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发动机多发飞机,已经用以演示 符合第23.69条(b)要求的海平面最大重量时的爬升率速度,用径向兰线标记。
(6)对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 公斤(6,000 磅)活塞发动机多发飞机,按第23.149条(b) 确定最小操纵速度 VMCA 的最大值(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用径向红线作标记。
(c)如果 VNE 或 VNO 随高度而变化,必须有向驾驶员指明整个使用高度范围内相应限制的措施。
(d)本条(b)(1)至(b)(3)和(c)不适用于按第23.1505条(c)确定最大使用速度 VMO/MMO 的飞 机。对于这些飞机,必须用两种措施之一:用最大许用空速指示,表明VMO/MMO 随高度或 压缩性限制(取适合者)的变化;或者用径向红线标志最低的 VMO/MMO,此值必须至飞机最大 使用高度为止的任一高度来确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545条 空速限制信息
第25.1583(a)条所要求的空速限制信息必须为飞行机组易于辨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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