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555条 & 第25.1555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555条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简单按钮式起动电门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 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每个副翼操纵器件必须有适当标示。
(c)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叉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于任何限制使用的油箱,必须在标牌上注明其能安全使用全部可用燃油的条件,该标牌应安放在该油箱转换开关附近;
(4)对多发飞机,每台发动机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发动机的位置。
(d)可用燃油容量必须标示如下:
(1)对于没有转换开关操纵器件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处指出该系统的可用燃油量;
(2)对于有转换开关操纵器件的燃油系统,则在附近指出每个转换开关操纵位置上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e)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如果采用收放式起落架,则必须对第23.729条所要求的每个目视指示器作出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当机轮锁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极限位置时驾驶员能够判明;
(2)每个应急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并且必须按其使用方法标示。除应急操纵器件或附带应急功能的操纵器件以外,任何操纵器件不应用此颜色标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555条 操纵器件标记
(a) 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 每一气动力操纵器件必须按第25.677条和第25.699条的要求来标示。
(c) 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 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叉供油状态的位置;
(2) 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 每台发动机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位置。
(d) 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 每个应急操纵器件(包括应急放油操纵器件和液流切断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
(2)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则必须对第25.729(e) 条所要求的每个目视指示器作出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当机轮锁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极限位置时驾驶员能够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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