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557条 & 第25.1557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557条 其他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 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包括重量)作出的任何必要的限制。
(b)座椅 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 77 公斤(170 磅),标注该较低重量 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结构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 采用以下规定:
(1)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i)对以活塞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A)“航空汽油”字样;
(B)最低燃油标号。
(ii)对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A)“喷气燃油”字样;
(B)许用燃油牌号或参见飞行手册中许用燃油牌号。
(iii)压力加油系统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及许用滑油牌号,或参见飞行手册中许用滑油牌号。
(3)冷却液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冷却液”字样。
(d)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标牌和操作手柄必须是红色的。每个应急出口控制器 附近,必须有一个标牌清楚地指出出口的位置和其使用方法。
(e)每个直流装置的外接电源插头附近,必须清楚地标示其系统电压。
(f)[删除]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557条 其它标记和标牌
(a) 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但设计用来存放重量不超过9公斤(20磅)的随身物品的座席下空间不必设置装载限制标牌。
(b) 动力装置液体加注口 采用以下规定:
(1) 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i) “燃油”字样;
(ii) 最低燃油品级(对活塞发动机);
(iii) 许用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
(iv) 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 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
(3) 在加力液加注口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有标出所要求的液体的标记。
(c) 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标牌必须满足第25.811条的要求。
(d) 门 通往任一所需应急出口的必经之门必须有合适的标牌,说明在起飞和着陆时该门必须闩在打开的位置。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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