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1583条 & 第25.1583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1583条 使用限制
飞行手册必须包括按 23 部确定的使用限制,包括以下内容:
(a)空速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按第23.1545条要求在仪表上标示空速限制所需资料,以及上述每种限制和在空速指示器上所用的彩色符号的意义;
(2)速度 VA、Vo、VLE 和 VLO 及其意义;
(3)此外,对于涡轮发动机通勤类飞机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i)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VMO/MMO,并需说明,“除经批准在试飞或驾驶员训练飞行中可使用更大的的速度外,在任何飞行状态(爬升、巡航或下降)下,均不得故意超越该速度限制”;
(ii)如果空速限制取决于压缩性效应,则需提供对该效应的说明和资料(关于该效应 的征兆、飞机可能出现的反应以及荐用的改出程序);
(iii)空速限制必须用 VMO/MMO表明,而不用 VNO和VNE。
(b)动力装置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第23.1521条要求的限制;
(2)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按第23.1549条至第23.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必需的资料。
(c)重量 飞机飞行手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最大重量;
(2)最大着陆重量。如果申请人选择的设计着陆重量低于最大重量;
(3)对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发动机飞机和的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 2,722 公斤(6,000 磅)活塞发动机飞机,性能限制如下:
(i)申请人选定范围内的每一机场高度、环境温度下满足第23.63条(c)(1)爬升要求的 最大起飞重量。
(ii)申请人选定范围内的每一机场高度、环境温度下满足第23.63条(c)(2)爬升要求 的最大着陆重量。
(4)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对应申请人选定范围内的每一机场高度、外界温度的最大起飞重量,在此重量下:
(i)飞机符合第23.63条(d)(1)爬升要求;和
(ii)按第23.55条确定的加速—停止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加上任何停机道的长度 (若利用):并满足以下两者之一:
(iii)第23.59条(a)确定的起飞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或
(iv)申请人选择时,第23.59条(a)确定的起飞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加上所有净空 道的长度,并且第23.59条(b)确定的起飞滑跑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
(5)对于通勤类飞机,对应申请人所选定范围内的每一机场高度下的最大着陆重量,在此重量下:
(i)在申请人选定的外界温度范围内飞机满足第23.63条(d)(2)爬升要求;和
(ii)第23.75条确定的标准温度下的着陆距离等于可用跑道长度。
(6)按第23.343条规定制定最大零机翼燃油重量(当有关时)。
(d)重心 已制定的重心限制。
(e)机动 下列本条规定的经核准的机动、相应的空速限制和未经核准的机动:
(1)正常类飞机 对于正常类飞机,未经核准的特技机动包括尾旋。
(2)实用类飞机 对于实用类飞机,必须提供在型号飞行试验中表明的经核准的机动清单以及推荐的进入速度和其他相关的限制,其他未经核准的机动。
(3)特技类飞机 对于特技类飞机,必须提供在型号飞行试验中表明的经核准的机动清单以及推荐的进入速度和其他相关的限制。
(4)批准尾旋的特技类和实用类飞机,表明符合第23.221条(c)所制定的尾旋改出程序。
(5)通勤类飞机 对通勤类飞机,机动限于包括正常飞行、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 度不超过 60 度的急转弯的任何机动飞行。
(f)机动载荷系数 必须提供正限制载荷系数,单位为 g,并且,对特技类飞机还要提供 负限制载荷系数。
(g)最小飞行机组 按第23.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数量和职能。
(h)运行类型 必须提供飞机可以或不得使用的运行类型(如目视飞行规则 VFR,仪表飞 行规则IFR,昼间或夜间),以及飞机可以或不得使用的气象条件。必须列出影响任何使用 限制的任何所装设备并标出其使用功能。
(i)最大使用高度 按第23.1527条确定的最大高度。
(j)最大客座布置 必须提供最大客座量布置。
(k)许用的横向燃油装载 最大许用的横向燃油装载差,如果其小于最大可能装载差。
(l)行李舱和货舱装载 对每一行李舱和货舱或区域以下资料适用:
(1)最大许用载重;和
(2)最大装载密度。
(m)系统 飞机系统和设备使用的任何限制。
(n)外界大气温度 运行时最高和最低外界大气温度(适用时)。
(o)吸烟 飞机上有关吸烟的任何限制。
(p)道面类型 可能使用的道面类型的说明(见第23.45条(g)和第23.1587条(a)(4)、(c)(2)和(d)(4))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1583条 使用限制
(a) 空速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空速限制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空速限制:
(1)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MMO,并需说明:“除经批准在试飞或驾驶员训练飞行中可使用更大的速度外,在任何飞行状态(爬升、巡航或下降)下,均不得故意超越该速度限制”;
(2) 如果空速限制取决于压缩性效应。则需提供对该效应的说明和资料(关于该效应的征兆、飞机可能出现的反应以及荐用的改出程序);
(3) 机动速度VA,并需说明:“方向舵和副翼操纵器件作全行程操纵,以及在使用接近失速的迎角作机动时,均应限制飞行速度低于此值”;
(4) 襟翼展态速度VFE以及与之相应的襟翼位置和发动机功率(推力);
(5) 起落架收放速度,以及按第25.1515(a)条解释这些速度的说明;
(6) 起落架伸态速度VLE(如大于VLO),并需说明:“该速度为起落架放下后飞机能安全飞行的最大速度”。
(b) 动力装置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 第25.1521条和第25.1522条要求的限制;
(2) 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 按第25.1549条至第25.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必需的资料。
(c) 重量和载重分布 在飞机飞行手册中必须提供按第25.1519条所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所有下列资料必须列入飞机飞行手册内,或列入飞机飞行手册引用的单独的重量、平衡控制与装载文件内:
(1) 飞机的状态和根据第25.29条规定计人空重的项目;
(2) 必需的装载说明,以保证飞机装载在其重量和重心限制以内,并且在飞行中保持装载不超出此限制;
(3) 如果申请多个重心范围的合格审定,则必须提供相应于每个重心范围的重量和装载程序的限制。
(d) 飞行机组 必须提供按第25.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e) 运行类型 必须提供按第25.1525条经批准的运行类型。
(f) 周围大气温度和高度 必须提供按第25.1527条制定的周围大气温度和高度。
(g) [备用]
(h) 附加使用限制 必须提供按第25.1533条制定的使用限制。
(i)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必须提供以加速度(g)表示的并证明结构符合要求的正机动限制载荷系数。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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