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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部 附件A 第A23.1条 总则

2017-01-18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附件A 简化设计载荷准则


第A23.1条 总则


(a)本附件的设计载荷准则是经批准并与第23.321至第23.459条等效的方法,适用于最 大重量为 6000磅或以下,并具有下列构型的飞机:

(1)除涡轮动力装置以外的单发;

(2)主机翼比后置的、装在机身上的尾翼更靠近飞机重心;

(3)主机翼的1/4 弦后掠角不大于+/-15度;

(4)主机翼装有后缘操纵面(副翼或襟翼,或两者都有);

(5)主机翼展弦比不大于7

(6)平尾展弦比不大于4

(7)平尾体积系数不小于0.34

(8)垂尾展弦比不大于2

(9)垂尾平台面积不大于机翼平台面积的10%

(10)平尾和垂尾必须采用对称翼型。


(b)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构型的飞机可以不必采用附件A 的准则:

(1)升力面为鸭式、串列式机翼、近耦或无尾翼的布局;

(2)双翼或多翼布局;

(3)T 形尾翼、V形尾翼或十字形尾翼;

(4)大后掠机翼平台(1/4弦处后掠角大于 15度)、三角形平面形式或缝式升力面;或

(5)翼尖小翼或其他翼尖装置,或外侧垂直安定面。


[2004××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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