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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部 附件A 第A23.5条 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A23.5条 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本附件的准则可以用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或这些类别任意组合的合格审定。如果希望取得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证,必须选择设计类别的重量使得n1w对所有类别的飞机是一个常数,或使某个期望的类别的飞机的“n1w”值大于其他类别的“n1w”。对于机翼和操纵 面(包括襟翼和调整片)只需进行对“n1w”最大值的检查,或在“n1w”为常数时,对相 应于设计重量为最大的类别进行检查。如果选择了特技类,则必须完成按照附件A23.9(c)(2) 和A23.11(c)(2)规定的非对称飞行载荷的检查。机翼、机翼贯穿结构和水平尾翼结构必须按 上述情况做检查。当飞机装有配重项目时,对于支承这些项目的局部结构只需按所加的最大 载荷系数进行设计。然而,如果希望获得特技类合格证,则发动机架必须按正常类和实用类 合格审定所要求的更高的侧向载荷系数来设计。在按着陆载荷进行设计时,起落架和飞机作 为一整体只需对相应于最大设计重量的类别进行检查。这些简化原则仅适用于具有经验的常 规单发飞机,对于有非常规设计特征的飞机,局方可以要求进行补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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