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部 附件A 第A23.7条 飞行载荷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A23.7条 飞行载荷
(a)可以认为每组飞行载荷与高度无关,除死重项目的局部支承结构外,仅必须检查最 大设计重量情况。
(b)必须采用本附件中的表1、图A3 和国A4,由所申请的类别确定相应于最大设计重 量的 n1、n2、n3和 n4的数值。
(c)必须采用本附件中的囹A1 和图A2,由所申请的类别确定相应于最小飞行重量的n3 和n4值。如果这些载荷系数大于设计重量的载荷系数,则死重项目的支承结构必须按较高 的载荷系数验证。
(d)每个规定的机翼和尾翼载荷与重心范围无关。但是申请人必须选定一个重心范围, 而且必须在所选定的重心范围内按最不利的死重载荷情况检查基本机身结构。
(e)下列载荷和受载荷情况是结构强度必须保证的最低限度:
(1)飞机平衡 可以认为机翼气动力载荷垂直作用于相对气流,对于正向飞机情况, 其值为飞机法向载荷(按本附件 A23.9(b)和(c)确定)的1.05 倍;对于负向飞行情况,其值 等于飞机法向载荷,必须考虑该机翼载荷的弦向和法向每个分量。
(2)最小设计空速 最小设计空速可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得低于根据本附件A3 得出的 最小速度。另外,VCmin不必大于在海平面实际获得的 0.9VH值,而此 VH值为对应于申请合 格审定的最小设计重量的类别。在计算这些最小设计空速时,n1不得低于 3.8。
(3)飞行载荷 本附件表 1所规定的限制飞行载荷系数,表示气动力分量(垂直于假 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当气动力相对于飞机向上作用时,飞行载荷系数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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