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部 附件A 第A23.9条 飞行情况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A23.9条 飞行情况
(a)总则 必须采用本条(b)和(c)的每个设计情况,以保证在飞机V-n包线(与本附件图 A4相似)的边界上或其内的每种速度和载荷系数情况下具有足够的强度。此包线还必须用 于制定按第23.1505条至第23.1513条和第23.1519条所规定的飞机结构使用限制。
(b)对称飞行情况 飞机必须按下述对称飞行情况进行设计:
(1)飞机必须至少按本附件图A4 飞行包线所示的4 种基本飞行情况“A”、“D”、“E”和“G”进行设计。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i)与图A4的“D”和“E”情况相应的设计限制飞行载荷系数,必须至少和本附件 的表 1 和图A4所规定的载荷系数一样大,这些情况的设计速度必须至少等于由本附件图A3 所得出的VD 值;
(ii)对于图A4的“A”和“G”的情况,载荷系数必须和本附件表1 所规定的相符, 设计速度必须用这些载荷系数和申请人所确定的最大静升力系数CNA 来计算。然而,在缺乏 更精确计算时,后者可以基于 CNA=±1.35,并且“A”情况的设计速度可以低于VAmin;
(iii)图A4 的“C”或“F”情况,只有在本附件中当n3wg/s 大于n1wg/s(n3w/s大于 n1w/s)或n4wg/s 大于n2wg/s(n4w/s大于 n2w/s)时才需要个别地进行检查。
(2)如果装有在进场、着陆和起飞阶段较低空速时使用的襟翼或其他增升装置,飞机 必须按本附件表 1所规定的相应于襟翼展态的限制系数的两种飞行情况来设计,此时襟翼在 不低于本附件图 A3的襟翼设计速度 VFmin时完全放下。
(c)非对称飞行情况 每个受影响的结构必须按下列非对称载荷来设计:
(1)后部翼身连接必须按本附件A23.11(c)(1)和(2)所确定的临界垂直尾翼载荷设计;
(2)机翼和机翼贯穿结构必须按下述载荷进行设计:在对称面一边按“A”情况加载100%,在另一边加载70%(对合格审定为正常类和实用类),或在另一边加载60%(对合 格审定为特技类);
(3)机翼和机翼贯穿结构必须按对称面的两边为75%正机动机翼载荷及由副翼偏转引 起的最大机翼扭矩的组合来设计。用翼展的副翼部分经过修正的基本翼型力矩系数来考虑副 翼偏转对 VC 或VA的机翼扭矩的影响时,必须按下列方法计算:
(i)Cm=Cm+0.01бu(副翼上偏一侧)机翼基本翼型;
(ii)Cm=Cm-0.01бd(副翼下偏一侧)机翼基本翼型;
其中:бu是向上的副翼偏度,бd是向下的副翼偏度;
(4)△的临界值(其值是бu+бd的总和),必须按下述方法计算:
(i)用下列公式计算△a和△b:
其中:△P 为VA时的最大总偏角(两副翼偏角的和),VA、VC和 VD在本附件 A23.7(e)中有说明:
(ii)用下式计算K:
其中:бa是相应于(i)中△a的副翼向下偏度,бb是相应于(i)中△b的副翼向下偏度;
(iii)如果K 小于1.0,△a是△的临界值,并必须用来确定бu和бd。在此情况,VC是临界速度,必须用它来计算翼展的副翼部分的机翼扭转载荷;
(iv)如果K 等于或大于1.0,△b是△的临界值,并必须用来确定бu和бd。在此情况,VD是临界速度,必须用它来计算翼展的副翼部分的机翼扭转载荷。
(d)补充情况:机翼后撑杆、发动机扭矩、发动机架上的侧向载荷 必须检查下列每个 补充情况:
(1)在设计机翼后撑杆时,可以检查第23.369条所规定的情况来代替本附件图A4的 “G”情况。如果用这种方法并且希望得到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证,则在第23.369条的公式 中采用的 wg/s(w/s)值必须是相应于最大总重类别的数值;
(2)发动机架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相应于非起飞状态的发动机最大功率和螺旋桨转 速的最大限制扭矩,以及由最大正机动飞行载荷系数n1 所引起的限制载荷同时作用的情况 来设计。对于具有 5个或多于 5个汽缸的发动机,必须采用 1.33的系数乘以平均扭矩得到 上述限制扭矩。对于具有4、3和 2个汽缸的发动机,其系数必须分别 2、3和 4;
(3)发动机架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侧向限制载荷系数引起的载荷来设计,对于正常类 和实用类,系数不小于 1.47;对特技类不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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