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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5部 附录D

2017-01-20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附录D


确定最小飞行机组的准则 适航当局在决定第25.1523条所述的最小飞行机组时,考虑下列因素:

(a)基本工作职能  考虑下列基本工作职能:

(1)飞行航迹控制;

(2)防撞;

(3)导航;

(4)通讯;

(5)飞机发动机和系统的操作和监控;

(6)指挥决策。

(b)工作量因素 为确定最小飞行机组而分析和验证工作量时,主要考虑下列工作量因素:

(1)对所有必需的飞行、动力装置和设备操纵器件(包括燃油应急切断阀、电气控制器件、电子控制器件、增压系统操纵器件和发动机操纵器件)进行操作的可达性和简便程度;

(2)所有必需的仪表和故障警告装置(例如火警、电气系统故障和其它故障的指示器或告戒指示器)的可达性和醒目程度。并考虑这些仪表或装置引导进行适当纠正的程度;

(3)操作程序的数量、紧迫性和复杂性。特别要考虑由于重心、结构或其它适航性的原因而强制采用的专用燃油管理程序,以及发动机自始至终依靠单一油箱或油源(其它油箱如果贮有燃油,则自动向该油箱或油源输油)供油而运转的能力;

(4)在正常操作以及判断、应付故障和应急情况时消耗精力和体力的大小和持续时间;

(5)在航路飞行中,需对燃油、液压、增压、电气、电子、除冰和其它系统进行监控的程度;

(6)需要机组成员离开原定工作岗位才能完成的动作,包括:查看飞机的系统、应急操作操纵器件和处理任何隔舱的应急情况;

(7)飞机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自动化是指系统在发生故障或失效后,能自动切断、自动隔离由此引起的障碍,从而减少飞行机组为防止丧失能源(飞行操纵系统或其它主要系统的液压源、电源)所需的动作;

(8)通讯和导航的工作量;

(9)由于任一应急情况可导致其它应急情况而增加工作量的可能性;

(10)当适用的营运规则要求至少由两名驾驶员组成最小飞行机组时,一名机组成员因故不能工作。

(c)核准的运行类型 确定核准的运行类型时,要求考虑飞机运行所依据的营运规则。除非申请人要求批准更为局限的运行类型,假定按本部获得合格证的飞机均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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