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部 附件 E & 第25部 附录E 第I部分 装有助推动力的飞机重量增量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附件E
[删除]
[2004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附录E
第I部分 装有助推动力的飞机重量增量
(a)如果符合下列规定,则对于装有已获得型号合格证的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申请人可按I(b)的规定增加经合格审定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1)火箭发动机的安装已获批准,并经飞行试验确认,在最大重量增加后该火箭发动机及其操纵机构能安全可靠地工作;
(2)除适航当局可能要求的任何其它使用限制外,飞机飞行手册或代替该手册所需的标牌、标记或其它手册还应注明根据本规章批准的增大的重量值。并注明在下列任一情况下禁止以批准增大的重量运行:
(i)安装的助推火箭发动机贮存或安装时间已超过火箭发动机制造厂商规定的期限(该期限通常印在发动机机匣上);
(ii)火箭发动机的燃料已经耗尽或排空。
(b)飞机未装助推火箭发动机时,经审定现已批准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重量可以增加。增加量不超过下列任一重量数值:
(1) 0.00143IN公斤,其中:I是单台助推火箭发动机的最大可用冲量,以牛顿秒计:N是所装火箭发动机台数(0.014IN磅,其中I以磅·秒计);
(2)不装助推火箭发动机时根据适用的适航规章批准的最大审定重量的5%;
(3)火箭发动机安装重量;
(4)某一重量,该量与现已批准的最大重量之和等于飞机不装助推火箭发动机时所制定的结构限制最大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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