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部 附件F 试验方法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附件F 试验方法
表明符合第23.853、第23.855和第23.1359条的自熄材料可接受的试验方法
(a)预处理 试样必须置于 21±2.8℃(70±5°F)和50%±5%相对湿度的环境下,直到水分达到平衡或放置24小时。每次只可以从预处理环境中取出一个试样并立即送入火焰。
(b)试样形态 除了制造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以及小零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都必须从 装机制品上切下一块或用模拟切块的试样(例如从板材上切下的试样或制品的模拟件)进行 试验。试样可以从制品的任何部位上切取,但制成的整体件(如夹层板件)不得分解后试验。 试件的厚度不得大于须鉴定的飞机所使用的最小厚度。但下列情况例外:(1)厚的泡沫件, 例如座椅垫,其试样厚度必须为 12.7毫米(l/2英寸)。(2)为符合第23.853(d)(3)(v)对小部件 中的材料进行试验时,材料试样厚度不得超过 3.2毫米(l/8英寸)。(3)为符合第23.1359(c)对电线和电缆绝缘层作试验时,电线和电缆试样规格必须与飞机所用的相同。对于织物,经 纬两个方向都必须进行试验以确定最严重的易燃情况。当进行本附件(d)和(e)规定的试验时, 试样必须按下列规定夹在金属夹具内:(1)在进行本附件(d)的规定的垂直试验时,应使试样 的两条长边和上边夹紧;(2)在进行本附件(e)规定的水平试验时,应使两条长边和离火焰远 的一边夹紧;(3)试样的暴露面积必须至少宽50.8毫米(2英寸),长 305毫米(12英寸), 除非飞机上的实际使用的尺寸比上述尺寸更小;(4)试样着焰的边缘不得有涂饰或保护,但 必须代表装机材料或零件的真实横截面。进行本附件(f)规定的试验时,试样的四边都必须夹 紧在金属框架内,其暴露面积至少为 203毫米×203毫米(8英寸×8英寸)。
(c)设备 除本附件(g)中所规定者外,试验必须在没有抽风现象的试验箱内进行,所有 试验应按局方规定的试验方法或经批准的其他等效方法进行。尺寸过大无法放入试验箱的试 样,必须在类似的没有抽风现象的条件下试验。
(d)垂直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 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对于织物,最严重的 易燃编织方向必须平行于最长的尺寸。每个试样必须垂直支撑,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 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 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 38.1毫米(11/2英寸)。用经核 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oF)。试样下端必须高出灯 的顶部 19.1毫米(3/4英寸)。火焰必须施加在试样下端中心线上。对于第23.853条(d)(3)(i)和第23.853条(f)中涉及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60秒后移开。对于第23.853条(d)(3)(i i)涉及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 12秒后移开。必须记录焰燃时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 的焰燃时间。根据本附件(h)确定的烧焦长度的测量必须精确到2.5毫米(1/10英寸)。
(e)水平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 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每个试样必须水平支 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 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约 38.l毫米(11/2英寸)。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 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 843℃(1550oF)。试样的放置必须使被试验的边缘位于灯的中 心线上并高出灯的顶端 19.l毫米(3/4英寸),火焰必须施加 15秒后移开。必须至少用试样 的 254毫米(10英寸)长度来计算燃烧时间,而且燃锋到达这个计时区之前先烧掉38.1 毫 米(11/2英寸),并且必须记录平均燃烧率。
(f)45 度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 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试样必须以与水平面 成 45度角的方式支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 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 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 38毫米(11/2英寸)。用经校准 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oF),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发生抽风现象。火焰的1/3必须在试样中心处接触材料,并且必须施加30 秒后移开。 必须记录焰燃时间、阴燃时间和火焰是否烧穿试样。
(g)60 度试验 导线(每种品种和规格)必须至少试验 3个试样。电线或电缆(包括绝 缘层)的试样必须以与水平面成60度角的方式被安装在本附件(c)规定的试验箱内,试验时 箱门打开;或放在高约 610毫米(2英尺)长、宽各约 305毫米(l英尺)的柜内,其顶部 和一个垂直面(正面)是打开的,使得有足够的空气流入以求燃烧完全,但是不能有抽风现 象。试样必须与柜的正面平行,相隔约 152毫米(6英寸)。试样下端必须刚性地夹紧。上 端绕过一滑轮或圆棒,并连接适当的重物,使试样在整个易燃性试验过程中保持张紧。试样 从下端夹子到上端滑轮或棒的距离必须是 610毫米(24英寸),而且在距下端 203毫米(8英寸)处必须做上标记,表明施加火焰的中心点。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焰必须施加在试验 标记处 30秒。灯必须装在试样标记的下方,与试样正交,与通过试样的垂直平面成30 度角。 灯口的名义内径必须为 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至 76.2毫米(3英寸),其内锥约 为火焰高度的1/3。用经核准的热电偶高温计测得的火焰最热部分的最低温度不得低于954 ℃(1750oF)。灯的放置必须使火焰的最热部分施加到导线的试验标记上。必须记录焰燃时 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的焰燃时间。根据本附件(h)确定的烧焦长度必须测量到2.5 毫米(l/10英寸)。导线试样的断裂不认为是失败。
(h)烧焦长度 烧焦长度是指从试样的起始边缘到因着焰而损坏处的最远距离,它包括 部分或完全烧掉、炭化或脆化部分,但不包括熏黑、变色、翘曲或褪色的区域,也不包括由 于热源引起的材料皱缩或熔化的区域。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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