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部 附录F 第I部分 表明符合25.853条或25.855条的试验准则和程序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附录F
第I部分 表明符合25.853条或25.855条的试验准则和程序
(a)材料试验准则:
(1)载有机组或旅客的内舱
(i)天花板、内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橱柜壁板、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用于制造储存间(座椅下的储存箱和储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本附录第I部分的适用部分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152毫米(6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
(ii)地板覆盖物、纺织品(包括帷暮和罩布)、座椅垫、衬垫、有涂层织物(装饰性和非装饰性的)、皮革制品、托盘和厨房设备、电气套管、空气导管、接头和边缘遮盖物、B级和E级货舱或行李舱衬垫、B、C、D或E级货舱或行李舱地板、货物覆罩和透明罩、模塑和热成形件、空气导管接头和镶边条(装饰用和防磨用),上述项目中凡用下面(iv)规定以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本附录第I部分的适用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203毫米(8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秒。
(iii)电影胶片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认可的标准。如果胶片移动要通过导管,则导管必须满足本附录第I部分(a)(1)(ii)的要求。
(iv)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示、整个或部分用弹性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装设一个以上仪表的边光照明的仪表组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凡用于客舱或机组舱内者,在按本附录的适用部分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率不得超过64毫米/分(2.5英寸/分)。
(v)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及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件(如旋钮、手柄、滚轮、紧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附录第I部分的(a)(1)(i)、(ii)、(iii)或(iv)项未作规定的项目的材料,在按本附录的适用部分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燃烧率不得超过102毫米/分(4英寸/分)。
(2)不载机组或旅客的货舱和行李舱
(i) [备用]
(ii)第25.857条定义的B级或E级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有同飞机结构分开的衬垫(连接点除外),其制作材料必须符合本附录第Ⅰ部分(a)(1)(ii)的要求。此外,这类衬垫必须经受45度试验,在施加火焰或移开火焰后,火焰均不得烧穿(穿透过)材料。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平均阴燃时间不得超过10秒。
(iii)第25.857条定义的B、C、D或E级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有同飞机结构分开的地板(连接点除外),其制作材料必须符合本附录第I部分(a)(1)(ii)的要求。这类地板必须经受45度试验,在施加火焰或移开火焰后,火焰不得烧穿(穿透过)材料。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平均阴燃时间不得超过10秒。
(iv)隔绝毯和货物防护罩,必须用符合本附录第I部分(a)(1)(ii)要求的材料制作。每个货舱和行李舱用的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和集装板)必须用符合本附录第I部分(a)(1)(v)要求的材料制作。
(3)电气系统部件 装于机身任何区域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层,在按本附录第I部分规定进行60度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76毫米(3英寸),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燃烧时间不得超过30秒。试样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燃烧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
(b)试验程序
(1)预处理 试样必须置于21±2.8℃(70±5°F)和50%±5%相对湿度的环境下,直到水分达到平衡或放置24小时。每个试样在送入火焰之前必须保持在预处理环境内。
(2)试样形态 除了制造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以及小零件的材料外,其它材料都必须从装机制品上切下一块或用模拟切块的试样(例如从板材上切下的试样或制品的模拟件)进行试验。试样可以从制品的任何部位上切取,但制成的整体件(如夹层板件)不得分解后试验。但是,除以下所述情况外,试件的厚度不得超过须鉴定的飞机所使用的最小厚度。厚的泡沫件,例如座椅垫,其试样厚度必须为12.7毫米(1/2英寸)。必须满足本附录第I部分(a)(1)(v)要求的材料试样厚度,不得超过3.2毫米(1/8英寸)。电线和电缆试样规格必须与飞机所用的相同。对于织物,经纬两个方向都必须进行试验以确定最严重的易燃方向。试样必须夹在金属框架内。进行本附录第I部分(b)(4)规定的垂直试验时,应使试样的两条长边和上边夹紧;进行本附录第I部分(b)(5)规定的水平试验时,应使两条长边和离火焰远的一边夹紧。试样的暴露面积必须至少宽50.8毫米(2英寸),长305毫米(12英寸),除非飞机上的实际使用件小于上述尺寸。试样施加燃烧器火焰的边缘不得有涂饰或保护,但必须代表装机材料或零件的真实横截面。进行本附录第I部分(b)(6)规定的45度试验时,试样的四边都必须夹紧在金属框架内,其暴露面积至少为203毫米×203毫米(8英寸×8英寸)。
(3)设备 除本附录第I部分(b)(7)规定者外,试验必须在没有抽风现象的试验箱内进行,所有试验应按适航当局规定的试验方法或经批准的其它等效方法进行。尺寸过大无法放入试验箱的试样,必须在类似的没有抽风现象的条件下试验。
(4)垂直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对于织物,最严重的易燃编织方向必须平行于最长的尺寸,每个试样必须垂直支撑,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38.1毫米(1 1/2英寸)。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F)。试样下端必须高出灯的顶部19.1毫米(3/4英寸)。火焰必须施加在试样下端中心线上,对于本附录第I部分(a)(1)(i)规定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60秒后移开,对于本附录第I部分(a)(1)(ii)规定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12秒后移开。必须记录焰燃时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的焰燃时间。根据本附录第I部分(b)(8)确定的烧焦长度的测量必须精确到2.5毫米(1/10英寸)。
(5)水平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每个试样必须水平支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约38.1毫米(1 1/2英寸)。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 (1,550°F)。试样的放置必须使被试验的边缘位于灯的中心线上并高出灯的顶端19.1毫米(3/4英寸)。火焰必须施加15秒后移开,必须至少用试样的254毫米(10英寸)长度来计算燃烧时间,而且燃锋到达这个计时区之前先烧掉38.1毫米(1 1/2英寸)。并且必须记录平均燃烧率。
(6)45度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试样必须以与水平面成45度角的方式支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38.1毫米(1 1/2英寸)。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焰中心测得的焰温不得低于843℃(1,550°F),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发生抽风现象。火焰的1/3必须在试样中心处接触材料,并且必须施加30秒后移开,必须记录焰燃时间、阴燃时间和火焰是否烧穿试样。
(7)60度试验 导线(每种品种和规格)必须至少试验3个试样。电线或电缆(包括绝缘层)的试样必须以与水平面成60度角的方式被安装在本附录第I部分(b)(3)规定的试验箱内,试验时箱门打开;或放在高约610毫米(2英尺)长、宽各约305毫米(1英尺)的柜内,其顶部和一个垂直面(正面)是打开的,使得有足够的空气流入以求燃烧完全,但是不能有抽风现象。试样必须与柜的正面平行,相隔约152毫米(6英寸)。试样下端必须刚性地夹紧。上端绕过一滑轮或圆棒,并连接适当的重物,使试样在整个易燃性试验过程中保持张紧。试样从下端夹子到上端滑轮或棒的距离必须是610毫米(24英寸),而且在距下端203毫米(8英寸)处必须做上标记,表明施加火焰的中心点。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焰必须施加在试验标记处30秒。灯必须装在试样标记的下方,与试样正交,与通过试样的垂直平面成30度角。灯口的名义内径必须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至76.2毫米(3英寸),其内锥约为火焰高度的1/3。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测得的火焰最热部分的温度不得低于954℃(1,750°F)。灯的放置必须使火焰的最热部分施加到导线的试验标记上。必须记录焰燃时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的焰燃时间。根据本附录第I部分(b)(8)确定的烧焦长度测量必须精确到2.5毫米(1/10英寸)。导线试样的断裂不认为是失败。
(8)烧焦长度 烧焦长度是指从试样的起始边缘到因着焰而损坏处的最远距离,它包括部分或完全烧掉、炭化或脆化部分,但不包括熏黑、变色、翘曲或褪色的区域,也不包括由于热源引起的材料皱缩或熔化的区域。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 11 月 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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