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部 附录F 第II部分 座椅垫的可燃性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II部分 座椅垫的可燃性
(a)接受准则 凡座椅垫均必须满足下列准则:
(1)必须至少试验3组座椅坐垫和靠垫试样。
(2)如果座椅垫中含有挡火材料,则挡火材料必须完全包住座椅垫的泡沫芯料。
(3)每个试样的制作必须采用预定用于产品的主要部件(即泡沫芯、浮性材料、挡火材料(如果使用)和装饰罩)和制作工艺(典型的接缝和包边)。如果坐垫和靠垫使用不同的材料组合,则必须用每种材料组合构成完整的试样组来试验。每组试样包括一个坐垫试样和一个靠垫试样。如果某座椅垫(包括装饰罩)已用油燃烧器试验表明符合本附录的要求,则该座椅垫的装饰罩可用相似装饰罩来替换,只要替换罩按第25.853(c)条规定的试验所确定的该替换装饰罩的烧焦长度不超过承受油燃烧器试验的座椅垫装饰罩的烧焦长度。
(4)至少有2/3试样组的烧焦长度不得从靠近燃烧器的一边达到燃烧器对面的座椅垫边缘,烧焦长度不得超过432毫米(17英寸)。烧焦长度是从靠近燃烧器的椅框内边到试样烧灼损坏最远处的垂直距离,包括部分或完全烧掉、炭化或脆化区域。但不包括熏黑、变色、翘曲或褪色的区域。也不包括远离热源处的材料皱缩或熔化的区域。
(5)试样平均百分比重量损失不得超过10%,此外,至少有2/3试样组的重量损失不得超过10%,在确定试样重量之前,要除去从座椅垫和固定架上掉落的所有滴落物。一组试样的百分比重量损失是试验前后试样组重量之差与试前重量的百分比。
(b)试验条件 座椅靠垫顶部处垂直气流速度平均应为0.13±0.05米/秒(25±10英尺/分)。座椅坐垫正上方处水平气流速度应低于0.05米/秒(10英尺/分)。气流速度应在通风罩工作、燃烧器马达关闭时测量。
(c)试样
(1)每一试验必须使用包括一个座椅坐垫和一个座椅靠垫的一组试样。
(2)坐垫试样必须为457±3毫米(18±1/8英寸)宽×508±3毫米(20±1/8英寸)长×102±3毫米(4±l/8英寸)厚,不包括织物包边和接缝重叠。
(3)靠垫试样必须为457±3毫米(18±l/8英寸)宽×635±3毫米(25±l/8英寸)高×51±3毫米(2±l/8英寸)厚,不包括织物包边和接缝重叠。
(4)试验前,试样必须置于21±2.8℃(70±5℉)和55±10%相对湿度的环境中至少24小时。
(d)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的安装见图l至图5,必须包括本节所述各部件。设备的次要细节可根据所用燃烧器型别而改变。
(1)试样固定架 试样固定架由角钢构成,如图l所示。固定架腿长305±3毫米(12±1/8英寸)。必须按图2所示在固定架上固定坐垫和靠垫试样。固定架还应包括一个衬有铝箔、适于盛滴落物的盘子,铝箔无光泽面朝上。
(2)试验燃烧器 用于试验的燃烧器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i)是改进的喷枪型;
(ii)有一喷射角为80º的喷嘴。其在6895千帕(7.0公斤/厘米2,100磅/英寸2)时的名义流量值为0.142升/分(2.25美加仑/小时);
(iii)在喷管端部装有一个长305毫米(12英寸)的燃烧器锥形筒,开口为152毫米(6英寸)高,280毫米(11英寸)宽,如图3所示;
(iv)有一燃烧器燃油压力调节阀,调节到在输送试验所要求的美标2号煤油或等效燃油时名义流量值为0.126升/分(2.0美加仑/小时)。
下述燃烧器和报告可供参考:
燃烧器:Lennox OB-32型、Carlin 200CRD型和Park DPL3400型。
报告:
(1)动力装置工程报告No.3A软管组件的标准燃烧试验设备和程序,1978年5月;
(2)报告No.DOT/FAA/RD/76/2l3重新评价用于阻燃试验的燃烧器特性,1977年1月。
(3)热流计
(i)用于试验的热流计必须为0–17.0瓦/厘米2(0–15.0英热单位/英尺2•秒),精度±3%,装在l52毫米×305毫米(6英寸×12英寸)×l9毫米(3/4英寸)厚的硅酸钙隔热板上。该板固定在角钢托架上。在校准燃烧器时放在试样固定架上,如图4所示。
(ii)由于隔热板在使用中的碎裂可能使热流计偏斜,所以必须监测热流计。必要时,用垫片调整固定以确保热流计表面与隔热板的外露表面齐平,且平行于燃烧器锥形筒的出口。
(4)热电偶 用于试验的7根热电偶必须是具有1.6–3.2毫米(1/l6–l/8英寸)的金属护套、瓷管包封、采用美国线规(AWG)22–30号名义尺寸导线接壳的K型热电偶。7根热电偶必须连接到角钢托架上构成一个热电偶梳,以便在燃烧器校准时置于试样固定架上(如图5所示)。
(5)设备安装 试验燃烧器必须固定在适用支架上,使燃烧器锥形筒出口距试样固定支架的一边为102±3毫米(4±1/8英寸),燃烧器支架应能使燃烧器在预热阶段转离试样固定架。
(6)数据记录 必须使用量程合适的记录电位计或其他适用的校准过的仪表以测量和记录热流计和热电偶的输出值。
(7)重量标度 必须使用具有适当程序、精度在9克(0.02磅)以内、能确定每组座椅垫试样试验前后重量的称重装置,最好采用连续称重系统。
(8)计时装置 必须使用秒表或其他装置(校准到±1秒)测量施加燃焰时间和自熄时间或试验持续时间。
(e)设备准备 校准前,所有仪器必须处于工作状态。将燃烧器燃油调至(d)(2)规定值。
(f)校准 为保证燃烧器输出正确的热量,必须进行下列测试(如图4所示):
(1)把热流计置于试样固定架上,距燃烧器锥形筒出口102±3毫米(4±1/8英寸)。
(2)打开燃烧器,预热2分钟,调整燃烧器空气进气调节阀使热流计读数为11.9土0.6瓦/厘米2(10.5±0.5英热单位/英尺2•秒),以保证达到的稳定状态。关闭燃烧器。
(3)用热电偶梳代替热流计(图5)。
(4)打开燃烧器使热电偶读数为1038±56℃(1900±100℉),以保证已达到的稳定状念。
(5)如果热流汁和热电偶的读数超出上述规定范围,重复(1)至(4)步骤并调整燃烧器空气进气调节阀直到获得正确读数。应经常使用热电偶梳和热流计以保持和记录已校准的试验参数,除非该套设备的一致性被证实,否则每次试验均应进行校准。在确认其一致性后,可以在试验前进行预试校准和试验后进行校准核查的条件下进行若干次试验。
(g)试验程序 必须按下述程序试验每组试样的可燃性:
(1)记录每组座椅坐垫和靠垫试样的重量。精确到9克(0.02磅)。
(2)按图2所示,将坐垫和靠垫试样固定在试样固定架上,靠垫试样固定在固定架上部。
(3)将燃烧器转到试验位置并保证燃烧器锥形简到坐垫试样一侧的距离为102±3毫水(4±l/8英寸)。
(4)将燃烧器转离试验位置。打开燃烧器工作2分钟,使燃烧器锥形筒充分预热并使火焰稳定。
(5)开始试验,将燃烧器转到试验位置,同时启动计时装置。
(6)座椅垫试样置于燃烧器火焰中2分钟,然后关闭燃烧器,立即将燃烧器转离试验位置。座椅垫置于燃焰中7分钟后,使用气体灭火剂(即卤化物或二氧化碳)终止试验。
(7)称量固定架上座椅垫试样组残余物(不包括滴落物)的重量,精确到9克(0.02磅)。
(h)试验报告 对进行符合性试验的座椅垫,其所有试样组均必须记录下述数据:
(1)试样的识别标记和说明。
(2)试样组的数目。
(3)每组试样的原始重量和剩余重量。汁算每组试样的百分比重量损失和所有试样组的平均百分比重量损失。
(4)每组试佯的烧焦长度。
注:所有连接为焊接:扁钢为对接焊:所有尺寸为内侧尺寸(毫米)
图 1 试验固定架
图 2 试样固定架视图(毫米)
注:图示为半个锥形筒展开图;另一半在点焊搭接处焊上
图 3 软管试验燃烧器锥形筒展开图(毫米)
图 4 热流计托架(毫米)
图5热电偶梳托架(毫米)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2011年 11 月 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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