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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部 附件G 持续适航文件 G23.1 总则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G23.1 总则
(a)本附件规定第 23.1529 条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飞机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发动机和螺旋桨(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设备和产品与飞机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产品的制造厂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飞机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上述对飞机持续适航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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