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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5部 附录I I25.5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I25.5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
(a) 除第25.1141 条的要求外,ATTCS(包括有关系统在内)的任何单一失效或故障,或其可能的组合,还不得引起安全所必需的任何动力装置功能失效。
(b) 必须将ATTCS 设计成:
(1) 在起飞中当任何一台发动机失效后,能使工作发动机的推力或功率达到最大批准起飞推力或功率而又不超过发动机使用限制;
(2) 允许人工操纵功率杆使推力或功率减少或增加到当时条件下飞机最大批准起飞推力或功率。对装有限制器,能自动防止发动机超出当时环境条件下使用限制的飞机,也可以采用其它装置在ATTCS 万一失效时增加推力或功率,条件是该装置安装在功率杆上或功率杆的前方,容易识别并且在所有运行条件下易于由任一驾驶员用通常操纵功率杆的手通过单一动作操纵,并且该装置满足第25.777(a)、(b)和(c)条的要求;
(3) 备有能在起飞前向飞机机组证明ATTCS 处于使用状态的装置;
(4) 备有一种能使飞行机组解除自动功能的装置。该装置必须设计成能防止无意中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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