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部 附录J 应急撤离演示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附录J 应急撤离演示
必须使用下述试验准则和程序来表明符合第 25.803 条:
(a) 必须在飞机应急照明系统工作之前外部灯光水平不超过3.229 勒(0.3 英尺烛光)的条件下进行应急撤离演示。在实际演示过程中初始外部灯光水平可以保持或照亮。然而,不得增加外部灯光水平,除非由于启动了飞机应急照明系统。
(b) 飞机必须处于起落架放下的正常姿态。
(c) 除了飞机装备有从机翼下地的设施之外,可以利用台架或跳板从机翼下到地面。可以在地板或地面上放置安全设备(如垫子或翻转的救生筏)保护参加者。不得使用不属于飞机应急撤离设备的其它设备来协助参加演示者下到地面。
(d) 除本附录(a)规定者外,只可以使用飞机应急照明系统提供照明。
(e) 必须装齐飞机计划运行所要求的一切应急设备。
(f) 每个内部舱门或帘布必须处于起飞时的状态。
(g) 每个机组成员必须坐在通常指定的起飞时的座位上,并且直至接到开始演示的信号为止。他们必须是具有使用应急出口和应急设备知识的人,倘若还要演示对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营运规定的符合性,则还需证明他们是正规定期航班的机组成员。
(h) 必须按下列规定由正常健康人组成有代表性的载客情况:
(1) 至少40%是女性;
(2) 至少35%是50 岁以上的人;
(3) 至少15%是女性,且50 岁以上;
(4) 旅客携带3 个真人大小的玩偶(不计入总的旅客装载数内),以模拟2 岁或不到2岁的真实婴孩;
(5) 凡正规担任维护或操作飞机职务的机组人员、机械员和训练人员不得充当旅客。
(i) 不得对任一旅客指定专门的座位,但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有要求者除外。除本附录(g)规定者外,申请人的雇员不得坐在应急出口旁边。
(j) 必须系紧座椅安全带和肩带(如果有要求)。
(k) 开始演示前,必须将总平均量的一半左右的随身携带行李、毯子、枕头和其它类似物品分放在过道和应急出口通道上的若干地点,以造成轻微的障碍。
(l) 不得向任何机组成员或旅客预示演示中要使用的特定出口。
(m) 申请人不得对参加演示者进行演示的训练、排演或描述,任何参加者也不得在演示前的六个月内参加过这种性质的演示。
(n) 在进入演示航空器之前,可以劝告旅客遵循机组成员的指导,但是除了演示所需的安全程序或在演示地点必须做的说明之外,对演示中要遵循的程序不得加以说明。在开始演示前,可以对旅客作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的起飞前的简介。飞行机组可以遵循经批准的培训大纲在滑梯的底部协助人员,以帮助演示。
(o) 必须配置飞机以避免在开始演示前向飞机上参与演示的人员暴露将供使用的应急出口。
(p) 演示中使用的出口必须符合每一对出口中的一个出口。如果配有滑梯,演示可以使用充好气的滑梯并且在开始演示时出口处于打开的状态。在该情况下,必须配置所有的出口
使得不会向参与人员暴露要使用的出口。如果使用这种方法,必须计及每一出口所用的出口准备时间,并且在开始演示前不得表明演示中不使用的出口。要使用的出口必须是飞机所有应急出口的代表性出口,并且必须由申请人指定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批准。必须至少使用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
(q) 除本附录(c)规定者外,所有撤离者必须借助属于飞机的撤离设备离开飞机。
(r) 在演示中必须完全执行申请人的经过批准的程序,但飞行机组不得主动对舱内其他人员提供协助。
(s) 当最后一名机上乘员撤离飞机并下到地面后,撒离时间即告结束。如果台架或跳板的撤离容纳率不大于实际撞损着陆情况下用来从机翼下地的机上可用设施的撤离容纳率,则当使用本附录(c)所允许的台架或跳板的撤离者处于台架或跳板上时,即认作已到地面。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5 年12 月18 日第二次修订,2011 年11 月7 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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