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部 附录K K25.1.4 推进系统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K25.1.4 推进系统
(a) 燃油系统设计。在任何未表明为极不可能的飞机失效状态下,必须按照第25.955 条要求的压力和燃油流量向工作发动机提供完成ETOPS 飞行(包括申请人寻求批准的最长备降时间)所需的燃油。必须考虑的失效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交输活门失效,自动燃油管理系统失效和正常发电失效。
(1) 如果发动机被许可在发动机燃油泵进口负压条件下限制运行,则适用下列要求:
(i) 飞机演示试验必须覆盖巡航和备降条件的最坏情况,包括:
(A) 燃油等级和温度。
(B) 推力或功率变化。
(C) 紊流和负重力加速度。
(D) 燃油系统部件在其批准的维修期限内性能下降。
(ii) 必须按第25.959 条判定抽吸供油状态下的不可用燃油量
(2) 对于双发飞机超过180 分钟ETOPS 的合格审定,每个主油箱的一个燃油增压泵和至少一个交输活门,或交输燃油的其他方式,必须由一个独立的电源供电,而非由符合本附录K25.1.3(b)条要求的三个电源供电。如果正常燃油增压压力、交输活门作动、或燃油传输不是由电源提供,则本要求不适用。
(3) 发动机可用燃油量低于飞抵目的地所需燃油时,必须给飞行机组显示警告。该警告必须在仍有足够燃油安全完成备降时给出。该警告必须顾及非正常燃油管理,或油箱间传输和可能的燃油损失。本段落不适用于要求配备飞行机械师的飞机。
(b) APU 设计。如果符合本附录需要APU,则申请人必须表明:
(1) APU 的可靠性足以满足这些要求,且
(2) 如果需要APU 能够在空中启动,则APU 能够在飞机最大运行高度(或45000 英尺,低者为准)下的任何高度启动,并在剩余飞行过程中工作。
(c) 发动机滑油箱设计。发动机滑油箱盖必须符合CCAR-33 部第33.71(c)(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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