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部 附录K K25.2.2 早期的ETOPS方法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K25.2.2 早期的ETOPS方法
使用早期 ETOPS 方法进行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以前经本部合格审定的飞机相关经历的评估。申请人必须确定已经针对候选飞机采取专门纠正措施,以防止申请人制造的经本部合格审定的飞机先前发生的设计、制造、运行和维修相关的问题。对于其本性不会对安全和涉及的飞机系统可靠性造成重要影响的问题无需采取专门的纠正措施。对于ETOPS 组类1 重要系统的已经或将会造成空中停车或备降的问题叫做相关问题。申请人必须在评估中包含安装在其他型号飞机上类似或相同设备的相关问题的信息,该信息的内容在可以合理获取的范围内。
(b) 推进系统设计。
(1) 用于申请人飞机设计的发动机必须按CCAR-33 部进行早期ETOPS 合格批准。
(2) 申请人推进系统的设计必须排除造成空中停车的失效和故障。申请人必须通过分析、试验、其他飞机上的在役经历或局方接受的其它方法来表明其符合该要求。如果使用分析,申请人必须表明其推进系统的设计将使失效和故障最小化,以达到下列空中停车率的目标:
(i) 对于不超过180 分钟型号设计批准,每1000 全球机队发动机小时的空中停车率小于等于0.02。
(ii) 对于超过180 分钟型号设计批准, 每1000 全球机队发动机小时的空中停车率小于等于0.01。
(c) 维护和运行程序。申请人必须验证ETOPS 重要系统的所有维护和运行程序。申请人必须确定、跟踪和解决按本附录K25.2.2(h)条指定的问题跟踪和解决系统进行验证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
(d) 推进系统验证试验。
(1) 寻求批准的安装的发动机构型必须符合CCAR-33 部。试验发动机必须配置完整的飞机短舱组件,包括发动机安装设备,除了发动机短舱与试验台连接所必要的不同构型以外。试验结束后,推进系统必须:
(i) 按照申请人的在翼检查建议和限制进行目视检查,且
(ii) 彻底分解,以及对推进系统硬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按第25.1529 条递交的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服役限制要求。
(2) 申请人必须确定、跟踪和解决按本附录K25.2.2(h)条指定的问题跟踪和解决系统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造成空中停车、失去推力控制或其他丧失推力的原因或潜在原因。
(e) 新技术试验。申请人使用新的技术,包括充分新的制造技术,必须经试验证实其适用于飞机设计。
(f) APU 验证试验。如果需要使用APU 来满足本附录的要求,与飞机一起批准的该型号的APU 必须经等同于3000 飞机运行循环的试验。试验结束后,APU 必须经分解检查。申请人必须确定、跟踪和解决按本附录K25.2.2(h)条指定的问题跟踪和解决系统发现的造成APU 空中无法启动或运行的每项原因或潜在原因。
(g) 飞机演示。对于进行ETOPS 批准的飞机-发动机组合,申请人必须试飞至少一架飞机以显示飞机及其部件和设备在ETOPS 飞行期间和申请人寻求批准的最长备降期间能够正常工作。该飞行试验可以结合CCAR-21 部第21.35 条要求的飞行试验一起完成,但不可以替代。
(1) 飞机演示飞行试验程序必须包括:
(i) 飞行模拟实际的ETOPS,包括在正常巡航高度的飞行、梯级爬升和APU 运行(如适用)。
(ii) 具有最长备降时间的最大飞行时间。
(iii) 发动机不工作最长备降时间。必须使用同一台发动机在最大连续推力或功率,进行至少两次一发不工作的备降。
(iv) 非正常条件下的飞行,以演示在服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ETOPS 重要系统的故障或失效的最坏情况下,飞行机组有能力安全进行ETOPS 备降。
(v) 备降至用于ETOPS 备降的具有代表性的机场。
(vi) 在地面重复暴露在潮湿和严酷的气象条件下,并且随后在正常巡航高度进行长时间飞行。
(2) 飞机演示飞行试验程序必须充分验证飞机的飞行品质和性能,以及按本章K25.2.2(g)(1)条指定的条件下,飞行机组安全进行ETOPS 备降的能力。
(3) 在飞机演示飞行试验程序执行过程中,必须使用申请人建议的操作和维护程序对每架飞机进行操作和维护。
(4) 在飞机演示飞行试验程序完成以后,必须按照建议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确定的任务对每个ETOPS 重要系统进行在翼检查或测试,以确定其持续安全运行的状态。每台发动机必须进行气道检查。这些检查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以识别可能造成空中停车或备降的非正常状况。申请人必须确定、跟踪和解决按本附录K25.2.2(h)条指定的问题跟踪和解决系统发现的任何不正常情况。
(h) 问题跟踪和解决系统。
(1) 申请人必须建立和保持一个问题跟踪和解决系统。该系统必须:
(i) 包含向局方报告的程序,报告的内容包括在飞机和发动机用于早期ETOPS 合格评估开发过程中遇到的,按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部门要求需要报告的情况。
(ii) 包含向局方通报的程序,通报的内容包括针对本附录K25.2.2.(h)(1)(i)款确定的每一个问题,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每一项建议的纠正措施。通报的提交时间,必须在建议的纠正措施实施前,允许局方进行适当的审查。
(2) 如果申请人对先前经ETOPS 批准的飞机-发动机组合的更改寻求ETOPS 型号设计批准,其问题跟踪和解决系统只需解决下表所列的问题,前提是申请人先前得到过局方批准。
(i) 接受标准。在进行本附录K25.2.2(g)条指定的飞机飞行试验程序和飞机演示飞行试验程序过程中发生的ETOPS 重要系统失效和故障的类型和频度,必须与目前已获ETOPS批准的已取证飞机预期发生的失效和故障的类型和频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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