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部 附录K K25.3.1 服役经历方法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K25.3.1 服役经历方法
用服役经历方法进行 ETOPS 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在进行本附录K25.3.1(b)条指定的评估前,以及在本附录K25.3.1(c)条指定的试飞前,必须符合本附录K25.3.1(a)条。
(a) 服役经历。该飞机-发动机组合全球机队必须累积至少250000 发动机小时。如果申请人能够确定一些补偿因素并被局方所接受,则该发动机小时数可以降低。这个补偿因素可以包括其他飞机的经历,但候选飞机的经历时间必须占总经历时间的大部分。
(b) 飞机系统评估。申请人必须进行飞机系统评估。申请人必须用候选飞机-发动机组合ETOPS 重要系统的可用在役可靠性数据显示飞机系统符合第25.1309(b)条。在役期间发生的与设计、制造、运行和维护问题相关的每项原因或潜在原因必须具有纠正措施或表明能够有效防止将来发生的其他措施。每项纠正措施必须纳入本附录K25.1.6 条指定的CMP 文件中。如果该问题不会对安全或飞机系统的可靠性造成重大影响,则无需采取纠正措施。对于ETOPS 组类1 重要系统已经或将会造成空中停车或备降的问题叫做相关问题。申请人必须在评估中包含安装其他型号飞机上类似或相同设备的相关问题的信息,该信息的内容在可以合理获取的范围内。
(c) 飞机飞行试验。申请人必须进行飞行试验以证实飞行机组有能力在一台发动机失效、且出现服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ETOPS 重要系统失效和故障的最坏情况下安全进行ETOPS 备降。飞行试验必须验证示范的失效和故障情况下飞机的飞行品质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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