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部 关于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关于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3)规定了小型飞机的适航标准。该规章第二次修正案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施行以来,距今已有近十年时间。期间,国际上各种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的设计和制造技术又有了新的进展,同时在安全性研究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为适应这种变化,适航标准也应有新的发展。
本规章的编制参照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第 23 部(FAR 23),本次修订前相当于FAR 23至23-42 修正案。从一九九三年底至今,美国联邦航空局又发布了第43 至第55 共13 个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除对FAR 23 文字、拼写错误等修订外,对其实质内容也有修订,包括增加对涡轮发动机飞机的进气道吸水、吸冰雹和吸鸟的要求,增加对通勤类飞机金属件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要求等。这些修订对提高小型飞机的固有安全性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持我国适航标准与各国适航标准在安全性水平上总体一致,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际交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从2002 年开始进行CCAR-23 第三次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考虑到原规章是以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 23 为蓝本,为保持规章的继承性和连续性,本次修订主要参考FAR 的第23-43 至23-55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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