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3部 (三)条款内容修订(二)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三)条款内容修订(二)
第23.655条 安装
本条为修订条款。(a)适用的范围不仅限于尾面,而是包括所有操纵面。
第23.657条 铰链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c)。
第23.672条 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提供了批准增稳系统及自动的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所依据的准则。
第23.673条 主飞行操纵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b)的内容,去掉(a)的标记,去掉最后一款。
第23.677条 配平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的(a)要求标出横向和航向配平情况的中立位置。还要标出俯仰配平指示器的安全起飞位置和范围,防止发生不安全的起飞情况。
第23.679条 操纵系统锁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的条款要求操纵系统锁能够自动开锁。如果起飞时其处于锁住位置,必须能向驾驶员发出不致误解的警告。
第23.691条 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人为失速阻挡系统的设计要求。
第23.697条 襟翼操纵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的(c)对襟翼操纵器件提出了安全性要求,针对的是襟翼收到未 完全收上位置的情况。
第23.701条 襟翼的交连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a)(1)和(a)(2),进一步阐明对襟翼系统的要求。
第23.703条 起飞警告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适用于通勤类飞机,如果将升力或纵向配平装置放在经批准的起飞范围之外可能会产生不安全的起飞情况,就必须符合本条的要求。
第23.723条 减震试验
FAR23 修正案 23-49 更改了一个语法错误,本规定的文字没有更改。
第23.725条 限制落震试验
本条为修订条款。(b)中公式的分子加方括号,分母加圆括号,使公式更为清晰。
第23.729条 起落架收放机构
本条为修订条款。标题增加“起落架”字样。
(a)(2)中的“侧滑条件”改成“偏航情况”。
(e)强调所有起落架都已锁定。(f)(1)和(f)(2)稍作修改,防止出现过多的警告干扰驾驶员的操作。
新增的(g)要求考虑可能会对起落架舱内的设备造成损伤的情况。
第23.731条 机轮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a)删除,并对其余内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第23.733条 轮胎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了(a)(1)和(2),强调轮胎额定载荷必须经过批准。
第23.735条 刹车
本条为修订条款。(a)强调必须提供刹车。(c)要求刹车系统压力不得超过制造商规定的压力。新增的(e)适用于通勤类飞机,规定了确定中止起飞动能容量最小额定值的方法。
第23.737条 滑撬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第一句话。
第23.745条 前轮/尾轮操纵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前轮和尾轮提出要求。
第23.751条 主浮筒浮力
本条为修订条款。(a)(1)和(2)稍作修改,使含义更为明确。
第23.753条 主浮筒设计
本条为修订条款。去掉“经批准”字样。
第23.755条 船体
本条为修订条款。(a)要求保持飞机漂浮“而不倾覆”。删除(b)。
第23.773条 驾驶舱视界
本条为修订条款。要求考虑所有的使用环境条件。
第23.775条 风挡和窗户。
本条为修订条款。除(b)以外,都有所修改,(f)针对结冰情况,(g)要求考虑电加温系统 失效的后果,(h)对通勤类飞机提出了鸟撞要求和风挡玻璃的余度要求。
第23.777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c)(2)增加“单座”,要求单座单发飞机发动机操纵器件的布局与双座单发飞机相同。(c)(3)改成“位于驾驶舱中心线或其附近的操纵台”。
(e)(1)中的“普通多发飞机”改为“常规多发飞机”。
第23.779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本条为修订条款。(b)(1)的表中增加“燃油”一栏,规定任何燃油的关断控制向前为开。
第23.783条 舱门
本条为修订条款。(b)要求旅客门不能位于有危险的位置。(c)(3)增加几个字,改成“其设置及内部和外部的标记”。(e)(1)去掉服务性舱门前的“其他”二字。将第23.807条(d)(1) 改为本条的(f),并增加旅客登机门的尺寸和形状要求。
新增的(g)为对厕所门的要求。
第23.785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本条为修订条款。要求为每个乘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座椅或卧铺。在(b)和(c)中要求安全带和肩带都要带“金属锁扣”。
第23.787条 行李舱和货舱
本条为修订条款。取消(g)。(d)和(f)纳入修订后的第23.855条。
第23.791条 旅客通告标示
本条为新增条款。要求在飞行机组成员不能看到其他乘员的座位或者在飞行机组舱与旅客舱分开的情况下,必须至少有一个发亮的标示(用文字或图形)通知所有旅客系紧安全带。
第23.803条 应急撤离
本条为修订条款。如果按第23.807条(d)(4)应急出口规定进行合格审定,则应急撤离过程中只可用第23.812条要求的应急照明系统为客舱内部提供照明。
第23.805条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飞行机组应急出口要求,与第25.807(f)类似。
第23.807条 应急出口
本条为修订条款。(a)(4)要求旅客门不能位于有危险的位置。(b)对内侧手柄提出要求,要有措施防止意外开启。(b)(5)和(b)(6)要求特技类飞机和实用类飞机能使乘员弃机离开。
(b)(6)中的“自旋”改成“尾旋”。将第23.807条(d)(1)改为第23.783条(f)。(d)(3)要求应急出口的布置要均匀。(d) (4)提出了应急出口的尺寸和形状要求。增加的(e)提出了水上迫降要求。
第23.811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本条为修订条款。新增的(c)规定了对应急出口标记的要求,如果应急出口要符合第23.807条(d)(4),则必须满足这些新增加的要求。
第23.812条 应急照明
本条为新增条款。要求按照第23.807条(d)(4)进行合格审定的应急出口必须符合规定的应急照明要求。
第23.813条 应急出口通道
本条为修订条款。要求按照第23.807条(d)(4)进行合格审定的应急出口必须符合规定的应急出口通道的要求。
第23.815条 过道宽度
本条为修订条款。要求按照第23.807条(d)(4)进行合格审定的应急出口必须符合规定的过道宽度要求。
第23.841条 增压座舱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 31,000 英尺改为 25,000 英尺。
第23.851条 灭火瓶
本条为修订条款。要求在驾驶舱和客舱都要有手提式灭火瓶,并且提出了手提式灭火瓶的最低标准。
第23.853条 座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的标题改为“座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第23.855条 货舱和行李舱防火
本条为新增条款。要求货舱和行李舱的热源必须屏蔽和隔绝,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第23.853条(d)(3)的要求,并对通勤类飞机的货舱和行李舱提出了附加要求。
第23.865条 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他飞行结构的防火
本条为修订条款。标题中增加了“发动机架”,将条款中的“发动机舱”改为“指定火区或可能受到指定火区着火影响的邻近区域”,并对受损后的振动隔离器提出了要求。
第23.867条 电气搭铁和闪电与静电防护
本条为修订条款。标题从“结构的闪电防护”改为“电气搭铁和闪电与静电防护”。
第23.901条 安装
本条为修订条款。首先对编排结构重新进行了调整。其次,在涡轮发动机安装及构造要求方面,增加了安装发动机后,对进气道吸冰、吸冰雹以及吸鸟要求的符合性,而不仅仅考虑对吸水要求的符合性。
修订了 23.901(e)的要求,增加了发动机的安装必须满足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及螺旋桨型 号合格证数据单中的安装要求,同时,在本条(f)中增加了对辅助动力装置的要求。
第23.903条 发动机
本条为修订条款。(a)(1)明确了发动机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中的适用要求。
(a)(2)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已经修订发布,此处进行了相应的修订。(a)(2)(i)修订为必须符合 CCAR-33-R1 的第33.76条、第33.77条及第33.78条的规定。(a)(2)(ii)修订为“必须符合 1988 年 2 月 9 日生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部中 33.77 的规定,如果发动机使用历史中的外物吸入没有导致不安全状态”。
(f)的小标题修订为“再起动包线”,以明确该条款。
(g)增加小标题“再起动能力”。
第23.904条 自动功率储备系统
该条为新增加条款。规定了如果安装自动功率储备系统(APR),则在起飞过程中,当任何发动机失效时,该系统自动增加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本章附件 H 中明确规定了 APR 必须满足的要求。
第23.905条 螺旋桨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e)、(f)、(g)、(h)等四条要求。
(e)考虑冰积聚及脱落对推进螺旋桨盘的影响;
(f)要求对螺旋桨盘进行标记使其在正常昼间状态下明显可见;
(g)考虑发动机排气对螺旋桨的影响;
(h)考虑整流罩、接近门以及可移动部件的设计完整性,确保不会脱落,不至与螺旋桨 接触。
第23.907条 螺旋桨振动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每具有金属桨叶或高应力金属部件的螺旋桨”修改为“除常规的定距木制螺旋桨外,每一螺旋桨”,明确了本条款的适用范围,除常规的定距木制螺旋桨以外,所有其他类型螺旋桨的振动应力均需满足本条款要求。
第23.909条 涡轮增压器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对中间冷却器的要求。
(d)(1)要求中间冷却器的安装必须能够经受作用在系统上的载荷;
(d)(2)要求在正常安装振动环境下,中间冷却器的失效不至于导致中间冷却器碎片被吸 入发动机;
(d)(3)规定了通过中间冷却器气流排放要求;
(d)(4)要求在 AFM 手册中规定涡轮增压器的工作程序和使用限制。
第23.925条 螺旋桨的间距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对后安装螺旋桨的间距要求,带后安装螺旋桨的飞机必须设计成,当飞机处于正常起飞和着陆的最大俯仰姿态时,螺旋桨不会与跑道表面接触。
第23.929条 发动机安装的防冰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功率”更改为“推力”。
第23.933条 反推力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明确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以及涡轮螺旋桨发动机反推力系统需要满足的要求。其中,对涡轮风扇反推力系统的要求为新增加的。此外,以前关于涡轮螺桨反推力系统的要求,仅适用于涡轮螺桨通勤类飞机,此次修订,将反推力系统的要求 扩展至所有涡轮螺桨飞机。
第23.934条 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力系统试验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明确了涡轮喷气或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第33.97条的要求,或通过试验验证发动机工作 和振动水平不受影响。
第23.937条 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第23.937条(b),定义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第23.943条 负加速度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必须按预计的负加速度最长持续时间表明满足上述要求”修订为“必须按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加速度值和最长加速持续时间表明满足上述要求”。
第23.951条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增加了燃油系统的安装和构造必须满足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流量和压力要求,而不仅仅是满足发动机的流量和压力要求。
第23.953条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如果在多发飞机上使用单个油箱或者适用多个燃油箱相互连接作为单个油箱的构型的情况下,燃油系统需要满足的要求。
第23.955条 燃油流量
本条为修订条款。
(a)将“汽化器”修订为“发动机”;
(a)(2)中,将“燃油必须流经该流量旁路”修订为“燃油必须流经该流量计或其旁路”;
增加(a)(3)款要求,该款是针对不带旁路燃油流量计的要求;
增加(a)(4)款,该款明确定义燃油流量需要包括哪些方面的燃油。
(c)款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活塞发动机泵供油系统的燃油流量是发动机在批准的最大 起飞功率状态下要求燃油流量的 125%;
增加(c)(3)款要求,当主燃油泵和应急燃油泵同时工作时,燃油压力不能超过发动机燃 油进口压力限制。
修订(e)款要求,细化了对于不同的飞机,当任一油箱燃油耗尽后,在平飞状态下转由 其他满油箱供油,发动机达到 75%功率及供油压力恢复时间的要求。修订前的要求为达到 发动机全功率及供油压力,所需要的时间。
增加(f)(3)对单发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燃油系统要求。
第23.957条 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燃油箱的出口和燃油转输系统的设计,必须不致因输油过量而对飞机部件造成结构损坏的要求。
第23.959条 不可用燃油量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确定不可用燃油量时需要考虑泵的失效。
第3.961条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于燃油初始温度,应该考虑 100°F,0°F,+5°F 或请求批准的 最高外界温度(取最临界的温度),修订前的要求仅仅需要考虑 110°F 的临界温度。
第23.963条 燃油箱: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b)中“软油箱”修订为“软油箱衬垫”。
第23.965条 燃油箱试验
本条为修订条款。明确了如果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或螺旋桨转速范围内,由转速引起的振动频率中没有临界频率时,对振动试验频率的要求。 对于螺旋桨驱动的飞机,螺旋桨最大连续转速(转/分)乘以 0.9 得到的数值,以每分钟循环数计;对于非螺旋桨驱动的飞机,振动试验频率为 2000 循环/分钟。
第23.967条 燃油箱安装
本条为修订条款。(d)规定了对油箱保护罩的具体要求。在第23.365条和 23.843条规定的条件下,保护罩必须能够承受人员舱压力载荷而不至产生永久变形或失效。
第23.971条 燃油箱沉淀槽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对活塞发动机燃油系统积液槽或腔的要求。
第23.973条 燃油加油口接头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e)、(f)两款对于燃油加油口内径的要求。
第23.975条 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本条为修订条款。
修订(a)(5),增加了可通过排放嘴排放积水,以及对排放嘴的可达性要求;
第23.977条 燃油箱出油口
本条为修订条款。(d)由“每个指形滤网必须便于检查和清洗”修订为“每个滤网必须 便于检查和清洗”。
第23.979条 压力加油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对于通勤类飞机,在每个加油点处,当油箱达到经批准的最大载油量而切断装置失效时,必须提供指示。
第23.991条 燃油泵
本条为修订条款。(d)中“正常燃油泵”修订为“主燃油泵”。
第23.993条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本条为修订条款。(d)中仅作文字修订。
第23.997条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本条为修订条款。(d)中仅作文字修订。
第23.999条 燃油系统放液嘴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于放液阀,增加了要求:(1) 允许取出燃油进行检查;(2) 能够观 察到其正确的关闭。
第23.1001条 应急放油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b)(2)中明确,演示应急放油的飞行条件应当根据第23.69条(b)确定一发不工作航路爬升数据的速度爬升,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
第23.1011条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于已经依据发动机适航要求获得批准的滑油系统及部件,并且那些要求等同于或比 E 章中相应的要求更严格,则滑油系统及部件不需要再次获得批准;如果 E 章中要求更严格,则必须进行验证以表明符合要求。此处的修订充分考虑了 CCAR-33与 CCAR—23 E 章关于滑油系统审定要求的关系。并将此条(c)中“滑油消耗量“更正为“滑 油消耗率”。
第23.1019条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本条为修订条款。(a)(5)中引用的规定由“23.1305(u)”修订为“第23.1305条(c)(9)”。
第23.1021条 滑油系统放油嘴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于放液嘴,增加了一项要求,即放液嘴的位置或防护应防止意外工作。将本条(b)之外的“防油活门”更正为“放油嘴”。将(c)“放油嘴的位置或防护应防 止其意外工作”更正为“放油嘴的位置或防护措施应防止其意外工作”。
第23.1027条 螺旋桨顺桨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a)中“以防由于滑油系统任一部分(油箱本身除外)的损坏而使滑油流尽”修订为“以防由于滑油系统任一部分的损坏而使滑油流尽”。
第23.1041条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在试验总则中,增加了必须考虑水面运行的条件,同时,明确了在正常的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停车后,需要验证辅助动力装置部件及其液体温度在限制范围内。
第23.1043条 冷却试验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混合比必须是正常运行中使用的值”修订为“对于活塞发动机,混合比必须是推荐用于爬升的最贫值”。
第23.1045条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本条为修订条款。主要为文字上的修订,关于冷却试验的程序要求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第23.1047条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本条为修订条款。简化试验程序,仅要求符合第23.1041条的要求。
第23.1061条 安装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编排格式。
第23.1091条 进气
本条为修订条款。
(a)增加了对辅助动力装置、附件进气系统的要求;
(b)(4)增加对活塞发动机进气系统自动备用空气门人工超控及向机组指示的要求。
(c)(2)对于危险量的水或雪水进入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进气道,提出了要求。
第23.1093条 进气系统的防冰
本条为修订条款。
(a)(3)“防冰的汽化器”更改为“有助于防冰的燃油计量装置”;
(a)(4)“防冰的汽化器”更改为“有助于防冰的燃油计量装置”;
(a)(5)增加“或高空发动机”,该条款也适用于安装高空发动机的飞机;
第23.1101条 进气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本条为修订条款。明确了每一排气加热的进气空气预热器的设计和构造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第23.1103条 进气系统管道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对活塞发动机进气管道、辅助动力装置进气管道的要求,主要涉及防火要求。同时增加了柔性管道的具体要求。
第23.1105条 进气系统的滤网
本条为修订条款。(a)修订为“每个滤网都必须位于汽化器或燃油喷射系统的上游”。并 将本条(a)中“引射”更正为“喷射”。
第23.1107条 进气系统空气滤
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如果使用过滤介质来保护发动机,为防止进气空气中外物的影响,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过滤介质必须能够经受使用和维护中预期的温度极限、雨、燃油、滑油以及溶剂的 影响。
(b)过滤介质必须具有防止从空气滤分离出来的材料干扰正确的燃油计量的设计特点。
第23.1121条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明确规定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均需满足对排气系统的相关要求。
第23.1123条 排气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歧管”修订为“系统”。
第23.1141条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主要为文字修订。
第23.1142条 辅助动力装置控制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要求驾驶舱内必须有起动、停止以及应急关断每一辅助动力装置的措施。
第23.1143条 发动机操纵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g),对于活塞式单发飞机,功率或推力控制器件必须设计得如果控制器件在发动机燃油计量装置处脱离,飞机能够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第23.1145条 点火开关
本条为修订条款。(a)“必须用点火开关来控制每台发动机上的每个点火电路”修订为“必须用点火开关来控制并关断每台发动机上的每个点火电路”。
第23.1147条 混合比操纵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b),对于活塞式单发飞机,每一手动发动机混合比控制器必须设计得如果控制器在发动机燃油计量装置处脱离,飞机能够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第23.1153条 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主要文字修订。
第23.1181条 指定火区的范围
本条为新增条款。增加该条后,进行符合性验证时,更加明确指定火区的范围。
第23.1183条 导管、接头和部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主要为文字修订。
第23.1189条 切断措施
本条为修订条款。(a)(5)修订为“在发动机关断后,不得有多于1.14L(1 夸脱)的可燃流体排入发动机舱。对于那些发动机关断后,可燃液体不可能限制于 1.14L(1 夸脱)的安 装情况,必须验证增加的可燃烧液体量可以被安全地包容或排出机外”。该条款修订后,明确了危险量的可燃液体的具体数量及需要采取的相应验证措施。
第23.1191条 防火墙
本条为修订条款。(b)中“防火墙或防火罩的构造必须能防止危险数量的液体、气体或火焰通过发动机舱进入飞机的其他部分”修订为“防火墙或防火罩的构造必须能防止危险数量的液体、气体或火焰通过防火墙或防火罩所构成的舱进入飞机的其他部分”。修订后的要 求更加明确。
第23.1193条 发动机罩及短舱
本条为修订条款。(b)增加“为确保在使用过程中预期的正常气动压力分布情况下,排放设施能够完成其设计功能,可以通过试验、分析或两者共同表明”。修订后,提供了符合性方法。
第23.1195条 灭火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对辅助动力装置灭火系统要求。如果在通过本规章合格审定的飞机上安装辅助动力装置,则必须有为辅助动力装置舱服务的满足要求的灭火系统。编排格式进行了修订。
第23.1199条 灭火瓶
将本条(e)“如果采用爆炸帽来喷射灭火剂,则每个灭火瓶必须安装得使温度条件不致产生爆炸帽工作性能危险的恶化。”改为“如果采用爆炸帽来喷射灭火剂,则灭火瓶的安装不会因温度条件而使爆炸帽发生危险性的恶化。”
第23.1203条 火警探测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对辅助动力装置舱火警探测系统要求。 将“发动机舱内每个火警探测系统的导线和其他部件必须至少是阻燃的”修订为“指定火区内每个火警探测系统的导线和其他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第23.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本条的新增及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明确了本条款的仪表要求是“最低”要求。明确了(c)款“磁航向指示器”指的就是“无陀螺稳定的磁罗盘”。在(d)款中增加了对最大重量大于 2722 公斤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安装大气静温表的要求,因为该类飞机与涡轮发动机飞机一样,其性能有赖于飞机的重量、飞行高度和温度。在(e)(2)款 中增加了对超速警告下限的要求,以尽可能避免在低于 VMO/MMO 速度时发出干扰驾驶员注 意力的骚扰性警告。新增(f)款,以避免驾驶员对具有可调姿态基准标记的姿态仪表进行误调节而导致飞机进入不安全的俯仰角。新增(g)款,补充了在通勤类飞机上安装特定飞行和导 航仪表的要求。
第23.1305条 动力装置仪表
本条的修改及删除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按活塞发动机飞 机、涡轮发动机飞机、涡轮喷气/涡轮风扇飞机和涡轮螺旋桨飞机对动力装置仪表的要求进行了分类。由于液冷发动机的使用倍受青睐,故增加了冷却液温度指示器的要求。出于提高 安全水平的考虑,增加了涡轮发动机飞机安装燃油低油位警告装置的要求。为确定功率设定,增加了可控螺旋桨活塞发动机飞机安装进气压力指示器的要求。基于对等效安全结论的评 估,增加了涡轮发动机飞机安装燃油低压警告装置的要求。同时,鉴于航空技术的发展,允许泵压式供油发动机不仅可使用燃油压力指示器,也可使用流量指示器或电子式燃油监测及 警告系统,以便驾驶员获得更多有用的信息,并改善 23 部飞机的运行和经济性。此外,由 于新修订的第23.1047条规定应按飞机飞行手册所推荐的速度而非 Vy 进行发动机冷却试验, 故删除了有关“以高于 Vy 速度表明符合第23.1041条的每架飞机”的原有要求,并备用了(b)(3)(ii)款。
第23.1307条 其他设备
本条的修改及删除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删除了(a)款和(b)款,因为修订后的第23.785条包括了(a)款的要求,而修订后的第23.1361、1351 和 1357条 分别包括(b)(1)、(b)(2)和(b)(3)款的内容。此外,增加了对在最大使用高度、运行类型和气象条件下运行所需的设备必须包括在型号设计中的要求,以明确对 23 部飞机的型号设计中有 关设备部分的审批要求。
第23.1309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重新补上了在 CCAR23部第1 次修订时已有的对通勤类飞机设备、系统及安装的可靠性要求。该要求在 CCAR23 部的第2 次修订时被遗漏了。
第23.1311条 电子显示仪表系统
本条的修改及删除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删除了多余的要求,明确了备份仪表的要求和这些仪表的可见度要求。因与修订后的第23.1321条重复,删 除了(a)款中原有的内容,并将原来(b)款的内容和修改后的(c)款内容纳入到了修订后的(a)中, 由此删除了原来(c)(4)款中对转弯仪的要求,澄清了所要求的是什么仪表以及对这些仪表的可见度要求。原来(d)款和(e)款的内容未变,但被分别放在了修订后的(b)款和(c)款中。
第23.1321条 布局和可见度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删去了原有的(d)款中根据IFR 飞行或最大重量大于 2722 公斤(6000 磅)所做的布局和可见度限制。因为无论飞机 运行类型如何或其最大重量如何,仪表总是供驾驶员使用的,就应位于靠近驾驶员视线的垂直平面的区域内。
第23.1322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新增了(e)款,其要求在驾驶舱内环境照明的所有条件下,这些灯的颜色应在各种亮度下保持不变,并且亮度和/或 颜色的差别应足够大,以防止混淆或模糊不清。
第23.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将原来(c)款和(e)款的内容分别排在了修订后的(e)款和(d)款,原来(d)款的内容则被全部移到了修订后的第23.1587条。因与(b)款的要求重复,修订后的(e)款中删去了“在飞行中校准”的内容。修订 后的(c)款为新增内容,其直接明确了原来通过第23.1301 和 1309条所做出的间接要求,因 为静压管路湿气会导致空速指示错误,进而会造成危险的失效情况。此外,新增的(f)款要求 通勤类飞机的两个空速管不得因一次单个的鸟撞而同时失效。
第23.1325条 静压系统
本条的修改和备用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在(g)款中新增了“结冰条件”的内容,因为不按仪表气象条件运行的飞机仍可能遭遇结冰的情况。因修订后的第23.1587条包括了对测高系统的校准要求,原来的(f)款备用。修改(e)款,以明确应在 飞行中进行系统误差的校准,该方法是一种标准的做法。
第23.1326条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款,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由于空速管中湿气冻结所造成的阻塞会导致驾驶员接收不正确的飞行数据,进而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驾驶员掌握加温空速管的工作情况,对保证飞行安全是必要的。对过去相关事故的调查也表明,如果失事 的飞机安装有该指示系统,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再者,与 25 部飞机相比,23 部飞机的低速 和短程特点决定了其会更多地遭遇到可能导致结冰的湿气和温度环境,因此空速管的加温防冰功能是否正常对于保证空速指示的准确性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第23.1329条 自动驾驶仪系统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更新了(b)款的内容,并将原来(b)至(g)款的内容顺移到了修订后的(c)至(h)款而保持内容不变。更新后的(b) 款确定了快速断开操纵器件在每个驾驶盘或驾驶杆上的标准位置。这样,在自动驾驶仪失效时,驾驶员将有一致的反应来防止飞机进入危险姿态。
第23.1331条 使用能源的仪表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删除了原来的(a)(1)和(2),因为第23.1301和 23.1309条已充分覆盖了该内容。修订后的(a)款补充了对仪表能源指示的位置要求,避免了过去因位置要求不明确而将分立的指示器设置在驾驶员正常视野之 外的情况。同时,本款还明确了判定仪表能源是否充足的具体要求。修订后的(b)款为原来 (b)(2)款的全部内容。修订后的(c)款要求所有安装了使用能源的仪表的 23 部飞机都应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源。
第23.1337条 动力装置仪表安装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为消除与第23.1305条标题的混淆,本条修订后标题改为动力装置仪表安装。考虑到 23 部飞机安装 APU 后同样需要防止可燃液 体的逸出,修订后的(a)(1)和(3)项中分别插入了对安装APU 后的要求。为兼顾使用公制单位 的情况,修订后的(b)款允许采用任何适当的测量单位。同时为与(b)(1)款协调一致,明确了(b)款中的燃油油量应为“可用燃油油量”。为与修订后的第23.959条协调一致,原来(b)(1) 项中的第23.959条修改为第23.959条(a)款,并保持要求不变。修订后的(b)(4)项为新增内容, 用于确保驾驶员在飞行前有可靠的措施来判定机上的燃油量是否足够完成预定飞行任务。这 一措施有助于减少因燃油不足而导致的事故。同时,该措施并不要求飞机上要有一个单独的燃油指示系统。原来的(b)(4)和(b)(5)项分别顺移为(b)(5)和(b)(6)项。修订后的(b)(6)项将“小辅助油箱”改为“辅助油箱”,以保持与修订后的第23.955(d)协调一致。
第23.1351条 总则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修订后的(b)(2)和(b)(3)项删去了有关允许电瓶失效而丧失交流发电机的内容,并删去了原来(b)(4)项的全部内容。因为现在已有自激式交流发电机可用。修订后的(c)(1)项将允许发电机的安装采用降额设计。修 订后的(c)(3)项取消了仅限于反流割断器的要求,因为已有更经济和更有效的自动反流保护 措施可用。新增(g)款,因为丧失正常供电对于所有 23 部飞机都是关键性的。而(g)款的内容 则源自第25.1351条。
第23.1353条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本条的新增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新增(h)款,其内容涉及对电瓶容量和卸载程序的设计。该款适用于所有 23 部飞机,因为主电源丧失后的电瓶供电 都应满足相同的安全水平,只是不同运行类型的飞机对电瓶容量的要求不同而已。
第23.1357条 电路保护装置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明确了(a)(1)项的内容,但无实质性修改。修订后的(e)款将对备用保险丝的要求限定在飞行中可由机组成员更换的 部分,并明确了这些保险丝的可达性和可用性要求。
第23.1359条 电气系统防火
本条为新增条款,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鉴于 23 部飞机的设计中采用了越来越多的电气设备,为确保其关键/重要功能免受安装影响,新增了(a)和(b)款。电气设备的增加导致了机上导线用量的增加,为减低这些导线的绝缘材料在飞行中引发危险失火的可 能性,新增了(c)款。
第23.1361条 总开关装置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修订后的(a)款,明确了总开关的设置要求。修订后的(b)款考虑到了新一代发动机需要电能进行点火和/或燃油增压等的情况, 以便在总开关关断后,不会无意造成这类发动机停车。同时,总开关的设计仍保证驾驶员有能力关断所有可能导致失火的电源,使这些电源不会点燃在幸存坠撞着陆时可能逸出的可燃 液体。此外,(b)(3)项为新增内容,以明确对这类电路的限制。修订后的(c)款删去了“在飞 行中”的提法,以便与 JAR23 部协调。
第23.1365条 电缆和设备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修订后的(b)款将阻燃的要求仅限定于设备,因为修订后的第23.1359(c)已要求电缆应是自熄(耐火)的。为避免误解, 修订后的(b)款中删去了“至少”的提法。新增的(c)款补充了对电缆的适坠性要求,并与第25.1359条(c)款的内容相等效。为适应 23 部飞机电气设备及其导线大量增加的情况,并确保飞机在生产、维护和改装后各条线路的正确性,新增了(d)款的标识要求。为应对机上电 气设备增加后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增了(e)款和(f)款,以确保对电缆的有效保护。
第23.1383条 滑行和着陆灯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由于技术的发展,飞机在滑行和着陆时可分别使用不同类型的灯光,而不像过去在滑行和着陆时都只能使用着陆灯。修订后的(a)款删除了原来的内容,并与原来(b)(1)项的内容相同。修订后的(b)款与原来(b)(2) 项的内容相同。新增的(c)款因为考虑到滑行和停放等情况,将原来(b)(3)项的“夜间着陆” 修改为“夜间运行”。新增的(d)款明确了进行失火危害评估的需要。
第23.1385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本条的修改和删除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明确了航行灯的位置。删去了原来(d)款的内容,因为它被误解为不能安装多个电路。同时,还删去了原来(b) 款和(c)款中“必须经批准”的多余提法。此外,原来(e)款的内容被上移到修订后的(d)款。
第23.1387条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23.1385条的修订协调。
第23.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23.1385条的修订协调。
第23.1391条 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23.1385条的修订协调。
第23.1393条 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23.1385条的修订协调。
第23.1395条 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属文字性修改,以便与第23.1385条的修订协调。
第23.1401条 防撞灯系统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将对防撞灯系统的安装要求从夜航飞机扩大到了全部的 23 部飞机。因为 23 部飞机不断地加入机队,而采用涡轮发动 机的 23 部飞机飞得更快且这种飞机还在不断增加,所以昼间运行的飞机也有必要安装防撞灯系统,以降低飞机发生空中相撞的可能性。对过去小飞机事故和事故症候的调查分析表明, 安装防撞灯系统是降低空中相撞事故的办法之一。
第23.1413条 安全带和肩带
本条被删除。其原有的内容被并入修订后的第23.785条(b)款和(c)款中。
第23.1419条 防冰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增加了一些与 25 部相 似的防冰要求,因为局方不认为 23 部飞机的防冰审定要求应低于其他类型的飞机。考虑到 本条要求与其他要求,如第23.1309条、第23.1416条、第23.775条和第23.1323条等的相关性,修订后的引言中增加了对其他适用条款的要求。由于本规章的 B 章不是按飞机的运 行类型或运行环境来划分安全水平的,所以修订后的(a)款对此进行了澄清,并包括了原来(b) 款的全部内容。同时还将原来(a)款的全部内容经文字性修改后移到了修订后的(d)款。修订 后的(b)款源自第25.1419条的要求,其强调了进行试验的必要性。修订后的(c)款明确了按设 计相似性进行防冰审定的限制。修订后的(d)款源自第25.1403条的要求,其提供了一种手段, 以便驾驶员确定防冰设备应在何时开始工作。
第23.1431条 电子设备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增加了对除无线电设备以外的其他电子设备的要求,因为各种类型的电子设备已安装到了现代的 23 部飞机 上。新增(a)款,其与第23.1309条(b)(1)和(2)项以及第25.1431条(a)款是协调一致的。新增(b)款,其与第25.1431条(c)款是协调一致的。新增(c)款,用于评估安装内话系统的必要性,以 避免因驾驶舱噪声妨碍机组交谈而导致事故。新增(d)款,以避免不使用发射机时其仍处于发射模式,从而阻塞所使用的信道并导致发生不安全的情况。新增(e)款,以避免因戴耳机 妨碍机组获得音响警告而无法及时采取正确的纠正措施。
第23.1435条 液压系统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在(c)款中新增了允许小容积非增压蓄液箱安装在防火墙发动机一侧的规定,并修改了以前的文字表述,使申请人易于理解。
第23.1441条 氧气设备和供氧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明确了(a)款中与运行规则有关的型号设计要求和对手提式补氧设备的要求。新增(e)款,兼顾了关断氧源 以防失火以及确保应急情况下立即供氧这两方面的安全需要。修订(d)款,按运行高度补充了机组成员应有什么样的肺式供氧设备。因为在综合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后,连续补氧系统 无法在 7600 米(25000 英尺)高度以上自动提供驾驶员因心理压力和身体活动所需的供氧 量;而肺式供氧设备能够在 12000 米(40000 英尺)高度以内自动提供驾驶员所需的供氧量。 同时,压力肺式供氧设备的工作原理,决定其仅适用于在高高度上进行应急下降的短时间内使用。
第23.1443条 最小补氧流量
本条的新增和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增加了与 25 部相当的补氧流量要求。由此,为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更充分的保护,并且与在 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机组成员应有肺式供氧设备的规定相一致。新增的(a)(1)和(a)(2)项源自第25.1443条对连续补氧系统的要求,而(a)(3)项则是原来第23.1443条的要求。新增的(b)款源 自第25.1443条对肺式补氧系统的要求。新增的(c)款与第25.1443条对急救供氧流量的要求 相同。对于 23 部飞机不要求安装急救供氧设备,但通勤类飞机有可能选装。新增的(d)款与25 部对 BTPS 和 STPD 的定义相同。
第23.1445条 氧气分配系统
本条为新增条款,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本条为氧气分配系统建立了标准。本要求限制了塑料软管在增压氧气系统中的使用。氧气的助燃作用,氧气系统的安装需要在审定时特别加以关注。
第23.1447条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本条款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新增了(a)(4)项的内容,以确保机组在用氧的同时能够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本项并不是要求所有机组成员的分氧装置都备有通信设备。修订后的(d)和(e)款源自第25.1447条的相应要求,其提供了与 25 部相同的安全水平。
第23.1451条 氧气设备防火
本条为新增条款,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本条规定的内容是要保证对氧气系统的保护,以防漏出的氧气导致飞机出现失火危害,因为纯氧对某些油料的冲击会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它点燃,由此成为飞机失火的火源之一。
第23.1453条 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过去有关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是采用 23 部的结构载荷要求。本次修订则明确了结构载荷需与系统在最大温度和压力下的载荷情况同时考虑,并明确了对这些结构载荷的要求。此外还明确了对高压氧源及其管路的保护要求。
第23.1461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本条的修改情况详见本说明第五条中的条款对照表。此次修订,明确了(a)款中的高能转子设备应包括 APU 和恒速传动装置。
第23.1511条 襟翼展态速度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删除(a)款对第23.457条的引用,因为第23.457条已删除。
第23.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了对发动机温度限制要求。
第23.1522条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本条是新增条款。本条增加了对辅助动力装置的最低要求。
第23.1525条 运行类型
本条是修订条款。明确说明运行类型必须在飞行手册中规定。
第23.1527条 最大使用高度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为对任何 23 部飞机均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 功能或设备的特性限制所允许运行的最大高度。
第23.1543条 仪表标记:总则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要求所有有关的仪表必须以相协调的单位校准,这是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23.1545条 空速指示器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修订区别开对 WAT 限制飞机和非 WAT 限制飞机的要求。
第23.1549条 动力装置仪表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将原来对动力装置仪表的要求扩大到辅助动力装置上。
第23.1553条 燃油油量表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删除原来要求的用弧线标明不可用燃油量的要求。仅要求一红色径向线,这能为飞行员提供更清晰的燃油量指示。
第23.1555条 操纵器件标记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e)(2)要求非应急的其他操纵器件不得为红色,这将有助于防止应急情况下误用操纵器件。
第23.1557条 其他标记和标牌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进一步明确加油口盖的标记要求。
第23.1559条 使用限制标牌
本条是修订条款。对原条款进行简化。
第23.1563条 空速标牌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新增(c)款,相应于 WAT 限制飞机要求提供最大 VMC。
第23.1567条 飞行机动标牌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新增(d)相应于特技类飞机和有意进入尾旋的实用类飞机要求用一标牌列出改出操纵。
第23.1581条 总则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进行编辑修订并区别开对 WAT 限制飞机和非WAT 限制飞机的 要求。
第23.1583条 使用限制
本条是修订条款。本条对运行限制进行修订并增加以下内容:修订通勤类飞机空速限制、在飞行手册中增加 WAT 限制飞机的限制、外界大气温度限制、禁止吸烟信息的限制、提供规定跑道类型的资料等。
第23.1585条 使用程序
本条是修订条款。重新组织本条原来的内容并增加部分内容。
第23.1587条 性能资料
本条是修订条款。重新组织本条原来的内容,删除滑翔飞机性能的例外要求,删除对近 似性能计算的选择,删除失速高度损失资料和超载着陆性能要求。
第23.1589条 载重资料
本条是修订条款。编辑修订无实质内容更改。
第A23.1条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的条款明确了适用于本条要求的飞机构型。
第A23.11条 操纵面载荷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修订了(c)(1)操纵面载荷分布情况,使其更为具体和明确,提高 了可操作性。
对(c)(2)的文字表述稍作调整。
A23.13条 操纵系统载荷
在本条的后面,增加图 A7“水平安定面和升降舵或垂直安定面和方向舵的弦向载荷分 布”。
附件 D 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
本条为修订条款。在标题中增加“回弹”载荷情况。增加(c)款,为第23.479条(c)款起落架的动态回弹载荷提供新的要求。
附件 E
删除。理由见第23.25条说明。
附件 F 试验方法
本条为修订条款。副标题更改为“表明符合第23.853、第23.855和第23.1359条的自熄 材料可接受的试验方法”,增加了第23.855和第23.1359条。
对(b)“试样形态”进行了修订。(c)中的“本附件(e)”改为“本附件(g)”,(d)中的“本附件(f)”改为“本附件(h)”。增加了(f)“45 度试验”和(g)“60 度试验”。
附件 H 自动功率储备系统的安装
本附件为新增要求。明确规定了 APR 必须满足的要求,详见第23.904条修订说明。
附件 I 水上飞机载荷
本附件为新增要求。新增三张图,图 1“水上飞机的角度、尺寸和方向的图解定义”、 图 2“船体各站位加权系数”、图 3“横向压力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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