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5部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二)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第25.207条 失速警告
在本修订说明第8项“8、1-g失速速度”修订第25.207条的基础上:
修订(b)款,增加在结冰条件下的失速警告要求。
新增(e)款,规定结冰条件下失速警告裕度要求,并且要求在验证飞行时应按附录C的要求确定冰积聚条件。
修订(f)款,增加结冰条件下的失速警告要求,并且明确要求进行验证飞行来演示符合性。
新增(h)款,要求在结冰条件下飞行时应考虑防冰系统的状态和功能。
第25.237条 风速
在本修订说明第8项“8、1-g失速速度”修订第25.237条的基础上:
将原(a)款要求纳入(a)(1)中。
新增(a)(2),允许在结冰条件下使用没有并积聚情况下确定的起飞侧风分量。
新增(a)(3),规定确定着陆侧风分量时应考虑非结冰条件和附录C规定的着陆冰积聚的结冰条件。
第25.253条 高速特性
修订(b)款,将对第25.143(f)条的引用更改为第25.143(g)条。对于具有稳定性的最大速度不得小于某两个速度的平均值的要求新增第25.253(c)条的例外,即结冰条件下具有稳定性的最大速度按第25.253(c)条的规定。
新增(c)款,规定结冰条件下具有稳定性的最大速度的要求。
第25.773条 驾驶舱视界
在本修订说明第8项“8、1-g失速速度”修订第25.773条的基础上:
修订(b)(1)(ii),明确只要飞机按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进行审定,而无论是否带有防冰设施,都需满足驾驶舱视界的要求。
第25.941条 进气系统、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匹配性
修订(c)款,由于第25.143条新增了(c)款,因此对原第25.143条的(c)、(d)、(e)的引用更改为(d)、(e)、(f)。
第25.1419条 防冰
修订第一段落,将原条款中“申请带有防冰设施的合格审定”的表述更改为“申请结冰条件下的飞行验证”的表述。
附录C第I部分 大气结冰条件
新增(c)款,增加最大起飞结冰条件的规定。
附录C第II部分 用于表明对B分部的符合性的机身冰积聚条件
新增部分。规定机身冰积聚条件。
21、航空器电子电气系统的HIRF防护
增加保护航空器电子电气系统免受高强辐射场(HIRF)影响的适航标准。由于航空器电子电气系统的脆弱和高能辐射天线的广泛应用,需要增加航空器电子电气系统免受HIRF影响的要求。
第25.1317条 高强辐射场(HIRF)防护
新增条款。要求航空器电子电气系统免受高强辐射场(HIRF)影响。
附录L HIRF环境和HIRF设备测试水平
新增附录。规定用于第25.1317条中电子电气系统的HIRF环境和HIRF设备测试水平。
22、飞机系统的适航大纲/燃油箱安全
提高飞机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的设计、安装和维修要求,并使其与燃油箱系统安全的要求更为接近。
第25.611条 可达性措施
将原条款要求纳入(a)款。
新增(b)款,要求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的可达性应满足第25.1719条的要求。
第25.855条 货舱和行李舱
在本修订说明第16项“16、客舱安全要求”修订第25.855条的基础上:
修订(e)款,删除对导线的保护要求。
新增(j)款,要求电气线路互联系统满足新增的第25.1721条的要求,与原(e)款中对导线的保护要求类似,即舱内货物或行李的移动不会损伤导线,或者导线的破裂或故障不会引起着火危险。
第25.869条 系统防火
在本修订说明第13项“13、电气设备和装置,蓄电池装置,电子设备和电气系统部件的防火保护”修订第25.869条的基础上:
修订(a)(2),在文字描述中删除电缆、接线端耐火的要求。该要求在第25.1713条中提出。
删除原(a)(3)和(a)(4)对电缆、导线等的耐火和阻燃性试验要求,在现行的(a)(3)中要求,EWIS部件(即原条款中提及的电缆、接线端、导线等)应满足第25.1713条的要求,即耐火和阻燃性试验要求。
第25.899条 电搭接和防静电保护
新增条款。规定电搭接和防静电保护的设计要求及其符合性方法。
第25.1203条 火警探测系统
修订(e)款,将原条款(e)中对导线和部件的耐火要求更改为对部件的耐火要求。
新增(h)款,规定火区内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必须符合25.1731条的要求,即导线应满足第25.1731条,动力装置和APU火警探测系统的EWIS的耐火要求。
第25.1301条 功能和安装
将原条款(a)、(b)、(c)、(d)的要求纳入(a)(1)、(a)(2)、(a)(3)、(a)(4)。
新增(b)款,规定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必须符合H分部的要求。
第25.1309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删除(e)款和(f)款,相应的要求纳入新增的第25.1310条的(a)款和(b)款。
原条款(g)款的要求纳入(e)款。
新增(f)款,要求对EWIS按照25.1709条的要求进行系统安全分析。
第25.1310条 电源容量和分配
新增条款。将原第25.1309条(e)款和(f)款的要求纳入(a)款和(b)款,并对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第25.1353条 电气设备及安装
在本修订说明第13项“13、电气设备和装置,蓄电池装置,电子设备和电气系统部件的防火保护”修订第25.1353条的基础上:
删除(b)款,电缆组合、敷设的要求由EWIS相关条款规定。
原(c)款针对蓄电池的要求变为(b)款。
新增(c)款,要求在具有接地电气系统的飞机上,其电气接地必须能够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提供足够的电气回路。
第25.1357条 电路保护装置
修订(d)款,将原条款(f)款的要求纳入本款。
新增(f)款,规定断路器和电源复位的要求。
第25.1360条 预防伤害
新增条款。要求电气系统的设计应防止人员触电或者灼伤。
第25.1362条 应急状态供电
新增条款。要求应急着陆或水上迫降后提供电源。
第25.1365条 电气设备、马达和变压器
新增条款。规定舱内服务设备、电气马达和变压器的要求。
H分部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
新增分部。规定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的适航标准。
第25.1701条 定义
新增条款。规定与EWIS相关的术语的定义。
第25.1703条 功能和安装: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的功能和安装的通用要求。
第25.1705条 系统和功能: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的系统和功能的通用要求。
第25.1707条 系统分离: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的系统的物理分离和电气隔离要求。
第25.1709条 系统安全: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的系统安全分析要求。
第25.1711条 部件识别: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的部件标识和标记的要求。
第25.1713条 防火: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的防火要求。
第25.1715条 电气接地和防静电保护: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部件的电气接地和防静电保护的要求。
第25.1717条 电路保护装置: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的导线和电缆不会产生火警或烟雾的危险。
第25.1719条 可达性规定: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的部件的可达性要求。
第25.1721条 EWIS的保护
新增条款。规定EWIS不会被舱内货物或行李、人员移动损坏。
第25.1723条 可燃液体防火: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部件作为潜在的点火源,应满足第25.863条的要求。
第25.1725条 动力装置: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不得损坏动力装置的安全。
第25.1727条 可燃液体切断措施:EWIS
新增条款。规定与可燃液体切断措施和控制相关的EWIS部件必须是防火的,且不会影响切断工作。
第25.1729条 持续适航文件:EWIS
新增条款。规定应为EWIS编制持续适航文件
第25.1731条 动力装置和APU火警探测系统:EWIS
新增条款。规定EWIS位于火区内的部件必须是防火的。
第25.1733条 火警探测系统,总则:EWIS
新增条款。规定与火警保护系统相关的EWIS是火警保护系统的组成部分,应满足火警保护系统的相关要求。
附录H第H25.1条 总则
修订(a)款,增加对第25.1729条和CCAR-26部的引用。
附录H第H25.4条 适航限制部分
在本修订说明第2项“2、燃油箱系统设计评估,抑制可燃性,维修和检查的要求”修订第H25.4条的基础上:
新增(a)(3),规定EWIS部件的任何强制更换时间为适航限制部分。
第H25.5条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
新增条款。规定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相关要求。
23、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飞行记录器标准
通过修订相应条款的适航标准,增加驾驶舱录音机(CVR)的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要求DFDR和CVR的物理隔离,并且要求提高对记录器供电的可靠性。
第25.1457条 驾驶舱录音机
新增(a)(6),增加记录数据链信息的要求。
修订(d)(1),将原条款的(d)(1)要求纳入(d)(1)(i)中;新增(d)(1)(ii),要求驾驶舱录音机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电力,且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
新增(d)(4),规定单一电气故障不能导致记录器停止工作。
新增(d)(5),增加对驾驶舱录音机的独立电源的要求。
新增(d)(6),增加对飞行记录器与驾驶舱录音机的物理隔离要求。
修订(e)款,将原条款(e)款的要求纳入(e)(1)中;新增(e)(2),给出记录器容器位置不必安装在飞机后部的例外要求。
第25.1459条 飞行记录器
修订(a)(3),将原条款的(a)(3)要求纳入(a)(3)(i)中;新增(a)(3)(ii),要求飞行记录器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电力,且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
新增(a)(7),规定单一电气故障不能导致记录器停止工作。
新增(a)(8),增加对飞行记录器与驾驶舱录音机的物理隔离要求。
24、降低燃油箱爆炸的概率
要求证明燃油箱系统的设计能够排除飞机燃油箱内燃烧源的存在。还要求制定和完善确保燃油箱系统安全性的维修和检查文件。
第25.981条 燃油箱点燃防护
在本修订说明第2项“2、燃油箱系统设计评估,抑制可燃性,维修和检查的要求”修订第25.981条的基础上:
新增(b)款,增加控制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时间的定量要求,取代降低燃油箱内的可燃蒸气的定性要求。
新增(c)款,规定如果可以表明燃油蒸气点燃不影响安全,则可以不按照(b)款控制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时间。
修订原(b)款为(d)款,要求建立必要的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CDCCL)、检查或其它程序,以防止燃油箱系统内形成点火源,防止油箱可燃性暴露时间超过本条的要求,以及防止已采取的措施的性能或者可靠性降低。并且,强调可视化措施是CDCCL的一部分。
附录M 燃油箱系统降低可燃性的措施
新增附录。给出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及符合性方法。
第M25.1条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的要求
新增条款。规定机队平均可燃暴露时间(FEET)和降低可燃性措施(FRM)的要求。
第M25.2条 表明符合性
新增条款。规定表明对M25.1的符合性的方法。
第M25.3条 可靠性指示和维修可达
新增条款。规定提供可靠性指示的标记或标牌警告要求,以及维修可达性的要求。
第M25.4条 适航限制和程序
新增条款。规定应为使用FRM制定维护或检查工作,并作为适航限制纳入持续适航文件(ICA)中。
第M25.5条 可靠性报告
新增条款。规定实时评估飞机部件失效对FRM可靠性的影响的要求。
附录N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和可靠性分析
新增附录。给出Monte-Carlo分析方法。
第N25.1条 概述
新增条款。规定为满足第25.981条(b)和附录M所需进行的燃油箱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分析的要求。
第N25.2条 定义
新增条款。规定“总体燃油平均温度”、“可燃性暴露评估时间(FEET)”、“可燃的”等用于燃油箱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分析的术语的定义。
第N25.3条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分析
新增条款。规定燃油箱可燃性暴露分析的Monte-Carlo分析方法。
第N25.4条 变量和数据表
新增条款。规定用于Monte-Carlo分析方法的变量和数据表。
25、修订条款引用错误
对条款中的条款引用错误进行了更正。
第25.812条 应急照明
在本修订说明第16项“16、客舱安全要求”修订第25.812条的基础上:
修订(h)款,将对第25.810(a)和(d)条的引用更改为第25.810(a)(1)和(d)条。
第25.813条 应急出口通路
在本修订说明第16项“16、客舱安全要求”修订第25.813条的基础上:
修订(b)(5),将对第25.807(d)(3)(ii)条的引用更改为第25.807(g)(9)(ii)条。
附录F第VII部分 测定隔热/隔音材料的抗烧穿性的试验方法
在本修订说明第11项“11、隔热隔音材料可燃性标准”修订附录F第VII部分的基础上:
修订(f)(1),将对(c)(4)的引用更改为(c)(3)(iv)。
26、合并AC-25-01的内容
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修订说明》(AC-25-01)中关于附录F的第II部分“座椅垫的可燃性”、第III部分“确定货舱衬垫抗火焰烧穿性的试验方法”和第IV部分“测定热辐射下客舱材料热释放速率的试验方法”的内容纳入25部本次修订版的附录F中。
27、统一系统安全分析相关条款中关于概率描述和故障条件严重性分类的术语
将美国联邦航空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FAR 25)及相关的航空业界技术文件(例如,ARP 4761“对民用机载系统和设备进行安全分析的指南和方法,Guidelinesand Methods for Conducting the Safety Assessment Process on Civil AirborneSystems and Equipment”)中有关概率描述和故障条件严重性分类的英文术语与25部本次修订版的中文术语统一。
将英文术语中关于概率描述的Probable、Frequent、Reasonably Probable、Improbable、Remote、Extremely Remote和Extremely Improbable对应中文术语表述为可能的、经常的、合理可能的、不可能的、微小的、概率极小的和极不可能的。
将英文术语中关于故障条件严重性分类的Minor、Major、Severe Major、Hazardous和Catastrophic对应中文术语表述为(影响)小的、(影响)大的、(影响)严重的、危险的和灾难性的,涉及的修订条款为:
l 25.671 总则
l 25.729 收放机构
l 25.801 水上迫降
l 25.831 通风
l 25.841 增压座舱
l 25.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
l 25.1333 仪表系统
l 25.1447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l 25.1505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28、文字修订
25部本次修订版对上一版中的文字错误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修订条款为:
第25.149条 最小操纵速度
在本修订说明第8项“8、1-g失速速度”修订第25.149条的基础上:
修订(h)(3),将“横向操纵必须有足够的滚转能力,从稳定飞行的初始状态,飞机必须能从不工作发动机一侧向工作发动机一侧转变航向,在不大于5秒钟的时间内改变20度的航向”更改为“横向操纵必须有足够的滚转能力,从稳定飞行的初始状态,飞机必须能在不大于5秒钟的时间内改变20度的坡度,滚转的方向应使飞机从不工作发动机向工作发动机一侧转变航向”,明确改变20度的为坡度而不是航向。
第25.251条 振动和抖振
修订(d)款,将“失速警告抖振必须是允许的”更改为“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许的”。
第25.493条 滑行刹车情况
修订(e)款,将公式中参数B的解释——“B为主轮中心连线与飞机重心间的距离”更改为“B为主轮中心连线与飞机重心间的水平距离”。
第25.507条 倒行刹车
修订(a)款,将“等于由1.2倍名义最大刹车扭矩产生的载荷”更改为“等于由1.2倍名义最大静刹车扭矩产生的载荷”。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修订(b)(2),将“由于制造允差、轮胎膨胀和轮胎磨损的组合引起的各轮胎直径的任何差异可以假定轮胎直径的最大差异等于计及制造允差、轮胎膨胀和轮胎磨损以后得到的各种直径变化最不利组合的2/3”更改为“由于制造允差、轮胎膨胀和轮胎磨损的组合引起的各轮胎直径的任何差异。可以假定轮胎直径的最大差异等于计及制造允差、轮胎膨胀和轮胎磨损以后得到的各种直径变化最不利组合的2/3”。
顶升和系留装置
修订(a)款,将“能够承受本条(b)(当适用时)和(c)的地面静载荷情况所引起的限制载荷”更改为“能够承受本条(b)和(当适用时)本条(c)的地面静载荷情况所引起的限制载荷”。
总则
修订(b)(3),惯性载荷系数以重力加速度的倍数表示。修订(c)和(d)款,将“质量项目”更改为“物件”。
应急着陆动力要求
修订(c)(3),将“在可能发生座椅或其它构件触及头部的情况下”更改为“在头部可能触及座椅或其它构件的情况下”。修订(c)(8),将“座椅不得屈服到阻碍飞机乘员迅速撤离的程度”更改为“座椅不得屈服变形到阻碍飞机乘员迅速撤离的程度”。 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修订(a)(3),将“根据本条要求的评定,必须制订为预防灾难性破坏所必须的检查工作或其它步骤,并必须将其载入第25.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限制’一节中”更改为“根据本条要求的评定,必须制订为预防灾难性破坏所必须的检查工作或其它程序,并必须将其载入第25.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限制章节’中”。
铰链
修订(a)款,将“非标准结构形式的轴承铰链的轴承和载荷额定值必须根据经验或试验制定”更改为“对于非标准的轴承铰链构型,轴承的载荷额定值必须根据经验或试验制定”。
第25.729条 收放机构
修订(c)(1),在句末增加“或”,表明在(c)(1)或者(c)(2)的情况之一应有应急措施放下起落架。
储存舱
修订(a)款,将“救生船”更改为“救生筏”。
第25.801条 水上迫降
修订(a)款,将对25.807(e)的引用更改为对25.807(i)的引用。25.807(e)是应急出口均匀性的要求,25.807(i)才是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的要求。
修订(d)款,将“救生船”更改为“救生筏”。
第25.831条 通风
修订(a)款,将“提供足够量的未被污染的空气,使得机组成员不致过度疲劳和不适来完成其职责”更改为“”。
修订(b)款,将“机组和客舱的空气”更改为“机组和旅客舱”。
修订(b)(2),将“机组舱和客舱的二氧化碳浓度”更改为“通常有旅客或者机组乘坐的舱的二氧化碳浓度”。
第25.841条 增压座舱
修订条款中的公英制转换,精确到个位数。
修订(b)(5),将“绝对压力变化率”更改为“压力高度变化率”。
增压座舱的试验
修订(b)(3),将“飞行试验,以表明在定常和梯度爬升及下降时压力源、压力和流量调节器、指示器和警告信号的性能、爬升和下降的速率应相当于飞机使用限制内能够达到的最大值,高度直至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为止”更改为“飞行试验,以表明在定常和梯度爬升及下降时压力源、压力和流量调节器、指示器和警告信号的性能,爬升和下降的速率应相当于飞机使用限制内能够达到的最大值,高度直至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为止”。
第25.857条 货舱等级
修订(e)款,将“E级货舱指飞机上仅用于装货的、并具备下列条件的舱”更改为“E级货舱指仅用于装货的飞机上的货舱”。
反推力系统
修订(b)(1),将“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螺旋桨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飞行中任何预期的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单个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组合)或故障不会引起不希望的反推力”更改为“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螺旋桨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预期的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单个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组合)或故障不会引起不希望的反推力”。
修订(b)(2),将“对于桨叶能从飞行低距位置移动到明显小于正常飞行低距止动位置的螺旋桨系统”更改为“对于桨叶能从飞行低距位置移动到明显小于正常飞行低距位置的螺旋桨系统”。
燃油泵
修订(a)款,将“发动机正常运转所需的或满足本部分燃油系统要求所需的燃油泵即为主燃油泵”更改为“发动机正常运转所需的或满足本分部燃油系统要求所需的燃油泵即为主燃油泵”。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修订(a)款,将“每根燃油导管的安装的支承”更改为“每根燃油导管的安装和支承”。
第25.1043条 冷却试验
修订(d)款,将90%更改为70%。
冷却试验程序
修订(b)款,将“(对此情况,在拟试验的起飞阶段前,必须通过整个进入状态下的运转,使得在进入时温度达到其自然水平)”更改为“(对此情况,在拟试验的飞行阶段前,必须通过整个进入状态下的运转,使得在进入时温度达到其自然水平)”。
总则
修订(a)款,将“排气系统必须准确安全地排出废气”更改为“排气系统必须确保安全地排出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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