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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7.1条&第29.1条

2017-01-3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A章  总则


第27.1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章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180公斤(7000磅)且其乘客座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等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

      (c)多发旋翼航空器可按A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附件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A章 总  则


第29.1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章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规章A类或B类的要求进行合格审定。多发旋翼航空器可以同时按A类和B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对每一类规定相应的和不同的使用限制。

(c)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A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d)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按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C、D、E和F章的A类要求。

(e)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9080公斤(20000磅),但客座量等于或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可按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第29.67条(a)(2)、第29.87条、第29.1517条和C、D、E和F章的A类要求。

(f)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按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g)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申请本条(a)至(f)所述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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