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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9.49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49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a)对A类直升机,悬停性能必须在编排起飞数据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1)发动机不大于起飞功率;
(2)起落架放下;和
(3)与制定起飞离场爬升或中断起飞航迹程序相一致的高度。
(b)对B类直升机,悬停性能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1)每台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2)起落架放下;和
(3)直升机在地效范围内在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c)对每一直升机,无地效悬停性能必须用起飞功率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确定。
(d)对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稳定爬升速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1)起飞功率;和
(2)起落架放下。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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