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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7.51条&第29.51条

2017-02-01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51条  起飞


    (a)以起飞功率的转速并以重心前限起飞:

        (1)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2)起飞方式必须保证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上,如果一台发动机故障,能安全着陆。

    (b)本条(a)必须在下述范围内满足

        (1)高度  从标准海平面状态至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最低者;

        (2)重量 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申请人按本条(b)(1)包括每一高度上选定的每一较小重量。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51条 起飞数据:总则


(a)第29.53、29.55、29.59、29.60、29.61、29.62、29.63和29.67条要求的起飞数据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1)申请人选定的各个重量、高度和温度;

(2)工作的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范围内。

(b)起飞数据必须:

(1)在平坦、干燥、坚硬的场地上确定;

(2)按假定水平的起飞场地修正。

(c)按本条要求确定的数据起飞,不得要求有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特别有利的条件。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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