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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9.63条 起飞:B类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63条 起飞:B类
起飞并爬升到超过15米(50英尺)障碍物高度所需的水平距离必须按最不利的重心位置来制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用任何方式进行起飞:
(a)规定了起飞场地;
(b)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以便保证适当的重心和操纵位置;
(c)假如单发停车,可从飞行轨迹的任何位置安全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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