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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9.87条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87条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a)如果存在高度和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的任何组合,当临界发动机失效,其余发动机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时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条件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1)经批准的起飞和着陆压力高度和周围温度的组合;
(2)重量是从最大重量(海平面)到经批准每一个高度的起飞和着陆的最大重量。对直升机,该重量不必超过每个高度上无地效悬停所允许的最大重量。
(b)对单发或不满足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制定全部发动机失效的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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