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7.395条&第29.395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395条 操纵系统
(a)从驾驶员操纵部位至操纵止动器的各操纵系统零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不少于下述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
(1)在第27.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
(2)如果操纵系统使驾驶员不制于对该系统施加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则驾驶员作用力就是该系统允许驾驶员所施加的最大力,但此力不小于第27.397条中规定的0.6倍。
(b)各主操纵系统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下列设计:
(1)操纵系统必须承受在第27.397条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产生的载荷;
(2)除本条(b)(3)外,当使用带动力作动简操纵或动力助力操纵时,系统还必须承受每个正常赋能动力装置,包括任何耽搁动力助力器或作动简系统故障的输出力所产生的载荷;
(3)如果系统设计或正常作载荷使得系统的某一部分不能平衡第27.397条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那么系统的这一部分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所能获得的最大载荷。在任何情况下,最小设计载荷必须对服役使用中包括计及疲劳、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和摩擦载荷等情况下提供可靠的系统,在缺少合理分析情况下,由规定的0.6倍驾驶员限制作用力产生的载荷是可接受的最小设计载荷;
(4)如果由于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和摩擦等原因可能超过上述操作载荷,则应承受第27.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而不屈服。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395条 操纵系统
(a)对第29.397条所规定载荷的反作用力,必须由下列部分提供:
(1)仅由操纵止动器;
(2)仅由操纵锁扣;
(3)仅由不可逆机构(当机构锁紧以及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限制内操纵面处于临界位置);
(4)仅由操纵系统同旋翼桨距操纵摇臂的连接件(当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极限内操纵处于临界位置);
(5)仅由操纵系统同操纵面的操纵支臂的连接件(当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极限内操纵处于临界位置)。
(b)各主操纵系统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设计:
(1)操纵系统必须能承受第29.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所产生的载荷;
(2)除本条(b)(3)外,当使用带动力作动筒操纵或动力助力操纵时,系统还必须能承受规定在第29.397条中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连同每个正常赋能动力装置,包括任何动力助力器或作动筒系统的单个故障的输出力所产生的载荷。
(3)如果系统设计或正常操作载荷使得系统的某一部分不能平衡第29.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那么系统的这一部分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所能获得的最大载荷。在任何情况下,最小设计载荷必须对服役使用中包括计及疲劳、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和摩擦载荷等情况下提供可靠的系统。在缺少合理分析的情况下,由0.6倍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产生的载荷是可接受的最小设计载荷。
(4)如果由于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和摩擦等原因可能超过上述操作载荷,则应承受第29.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而不屈服。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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