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7.501条&第29.50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501条 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
(a)总则
装有滑橇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受载情况设计。在表明满足本条要求时,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第27.471条至第27.475条确定设计最大重量、重心和载荷系数。
(2)在限制载荷作用下,弹性构件的结构屈服时容许的。
(3)弹性构件的设计极限载荷不必超过下述规定的起落架落震试验所得到的载荷:
(ⅰ)落震高度为第27.725条规定的1.5倍;
(ⅱ)所假定的旋翼升力不大于第27.725条规定的限制落震试验中使用数值的1.5倍。
(4)必须按下述规定表明满足本条(b)至(e)的要求:
(ⅰ)对于所考虑的着陆情况,起落架处于它的最严重偏转位置;
(ⅱ)地面反作用力沿滑橇筒底部合理的分布。
(b)水平着陆姿态的反作用力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a)规定施加垂直反作用力。
(c)水平着陆姿态的阻力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反作用力必须与水平阻力相组合,水平阻力等于垂直反作用力的50%;
(2)组合的地面载荷必须等于本条(b)规定的垂直载荷。
(d)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
(ⅰ)等于本条(b)规定的情况中的得到的垂直载荷;
(ⅱ)在滑橇间平均分配。
(2)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等于该力的25%的水平侧向载荷相组合。
(3)总的侧向载荷必须平均施加在两个滑橇上并沿滑橇长度均匀分布。
(4)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5)对滑橇式起落架必须研究下述情况:
(ⅰ)侧向载荷向内作用:
(ⅱ)侧向载荷向外作用。
(e)在水平姿态下单橇着陆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仅用单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触地一侧的垂直载荷必须与本条(b)规定的情况中得带的该侧载荷相同;
(2)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f)特殊情况
除本条(b)和(c)规定的情况外,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地面反作用力设计:
(1)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向上、向后成45°角作用的地面反作用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等于1.33倍的最大重量;
(ⅱ)在滑橇间对称分配;
(ⅲ)集中在橇简直线部分的前端;
(ⅳ)仅适用于橇筒前端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2)水平着陆姿态的旋翼航空器,垂直地面反作用载荷等于本条(b)确定的垂直载荷的一半,该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仅适用于橇筒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ⅱ)沿橇筒连接件之间33.3%的长度平均分布在橇筒连接件之间的中央区域。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501条 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
(a)总则
装有滑橇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受载情况设计。在表明满足本条要求时,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第29.471条至第29.475条确定设计最大重量、重心和载荷系数。
(2)在限制载荷作用下,弹性构件的结构屈服是允许的。
(3)弹性构件的设计极限载荷不必超过下述规定的起落架落震试验所得到的载荷:
(ⅰ)落震高度为第29.725条规定的1.5倍;
(ⅱ)所假定的旋翼升力不大于第29.725条规定的限制落震试验使用值的1.5倍。
(4)必须按下述规定表明满足本条(b)至(e)的要求:
(ⅰ)对所考虑的着陆情况,起落架处于它的最临界的偏转位置;
(ⅱ)地面反作用力沿橇筒底部合理地分布。
(b)水平着陆姿态的垂直反作用力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a)的规定施加垂直反作用力。
(c)水平着陆姿态的阻力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反作用力必须与水平阻力相结合。水平阻力等于垂直反作用力的50%;
(2)组合的地面载荷必须等于本条(b)规定的垂直载荷。
(d)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
(ⅰ)等于在本条(b)所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垂直载荷;
(ⅱ)在滑橇间平均分配。
(2)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等于该力25%的水平侧向载荷相组合。
(3)总的侧向载荷必须平均施加在两个滑橇上并沿滑橇长度均匀分布。
(4)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5)对滑橇式起落架必须研究下述情况:
(ⅰ)侧向载荷向内作用;
(ⅱ)侧向载荷向外作用。
(e)在水平姿态下单橇着陆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仅用单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触地一侧的垂直载荷必须与本条(b)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该侧载荷相同;
(2)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f)特殊情况
除本条(b)和(c)规定的情况外,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地面反作用力设计:
(1)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向上、向后成45°角作用的地面反作用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等于1.33倍的最大重量;
(ⅱ)在滑橇间对称分配;
(ⅲ)集中在橇筒直线部分的前端;
(ⅳ)仅适用于橇筒前端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2)水平着陆姿态的旋翼航空器,垂直地面反作用载荷等于本条(b)确定的垂直载荷的一半,该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仅适用于橇筒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ⅱ)沿撬筒连接件之间33.3%长度平均分布在撬筒连接件之间的中央区域。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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