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7.1043条&第29.1043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1043条 冷却试验
(a)总则。对于第27.1041条(b)规定的试验,采用下列固定:
(1)如果在偏离本条(b)所规定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则按本条(c)和(d)修正所记录的动力装置温度。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2)根据本条(a)(1)所确定的修正温度,不得超过制定的限制。
(3)对于活塞发动机,冷却试验所用的燃油 必须是经批准用于该发动机的最低燃油品级,而燃油混合比必须是进行冷却试验的飞行阶段通常使用的调定值。
(4)试验程序必须按第27.1045条的规定。
(b)最高外界大气温度。相应于海平面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必须至少规定为37.8℃(100°F)。在海平面以上,假设温度递减率为:高度每增加1000米,温度下降6.5℃(高度每增加1000英尺,温度下降3.6°F),一直降到-56.5℃(-69.7°F)为止,在此高度以上认为温度是恒定的-56.5℃(-69.7°F)。然而,对于冬季使用的装置,申请人可以选用低于37.8℃(100°F)的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c)修正系数(气缸筒不适用)。对于规定了温度限制的发动机所用的液体和动力装置部件(气缸筒除外)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所记录的部件或液体最高温度首次时的外界空气温度)的差值,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除外。
(d)气缸筒温度的修正系数。气缸筒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记录的气缸筒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差值的70%。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043条 冷却试验
(a)总则 对于第29.1041条(c)所规定的试验,采用下列规定:
(1)如果在偏离本条(b)所规定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则必须按本条(c)和(d)修正所记录的动力装置温度,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2)根据本条(a)(1)所确定的修正温度,不得超过制定的限制;
(3)冷却试验所用的燃油必须是经批准用于该发动机的最低燃油品级,而燃油混合比必须是正常工作状态的调定值;
(4)试验程序必须按第29.1045条至第29.1049条的规定。
(5)进行冷却试验,当温度变化率低于每分钟1.1℃(2°F)时,则认为温度是“稳定的”。
(b)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必须至少规定为37.8℃(100°F),在海平面以上,假设温度递减率为:高度每增加1000米,温度下降6.5℃(1000英尺,温度下降3.6°F)。一直降到-56.5℃(-69.7°F)为止,在此高度以上认为温度-56.5℃(-69.7°F)是恒定的。然而对于冬季使用的装置,申请人可以选用低于37.8℃(100°F)的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c)修正系数(气缸筒不适用) 对于规定了温度限制的发动机所用的液体和动力装置部件(气缸筒除外)的温度必须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所记录的部件或液体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的差值。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d)气缸筒温度的修正系数 气缸筒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记录的气缸筒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差值的70%。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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