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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9.1125条 排气热交换器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125条 排气热交换器
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列规定:
(a)排气热交换器的构造和安装,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振动、惯性和其它载荷。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排气热交换器必须适合于高温下连续工作,并能耐排气腐蚀;
(2)必须具有检查排气热交换器临界部位的措施;
(3)排气热交换器接触废气的部位必须有冷却措施;
(4)排气热交换器或套管,不得有任何会增加点燃可燃液体或蒸汽(输送可燃液体的部件失效或故障时可能出现这种液体或蒸汽)概率的止滞区或积存油液的部位。
(b)如果使用排气热交换器加热乘员座舱的通风空气,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主排气热交换器和通风空气系统之间,必须有一个次级热交换器;
(2)必须采用其它方法防止通风空气受到有害污染。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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