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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9.1165条 发动机点火系统

2017-03-04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165条 发动机点火系统


(a)每个蓄电池点火系统必须可从发电机得到补充电能,当任何一蓄电池电能耗尽时,此发电机可以自动作为备用电源供电,使发动机能继续运转。

(b)蓄电池和发电机的容量,必须足以同时满足发动机点火系统用电量和使用同一电源的电气系统部件的最大用电量。

(c)发动机点火系统的设计必须考虑下列情况:

(1)一台发电机不工作;

(2)一个蓄电池电能耗尽,而发电机以其正常转速运转;

(3)如果只装有一个蓄电池,该蓄电池电能耗尽,而发电机在慢车转速下运转。

(d)位于防火墙发动机一侧的磁电机接地线(用于单独的点火电路)的安装、位置或防护,必须使由于机械损伤、电气故障或其它原因引起两根或两根以上接地线同时失效的概率减至最小。

(e)任何发动机的接地线不得通过另一发动机的火区,除非该接地线通过此火区的每一部分都是防火的。

(f)除用于辅助、控制或检查点火系统工作的电路外,每一点火系统必须独立于任何其它电路。

(g)如果电气系统任一部分发生故障引起发动机点火所需的蓄电池连续放电,则必须有警告有关机组成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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