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7.1303条&第29.1303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多续的飞行和导航仪表规定如下:
(a)一个空速表;
(b)一个高度表;
(c)一个磁航向指示器。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所需的飞行和导航仪表规定如下:
(a)空速表 对A类旋翼航空器,VNE小于驾驶员感受到的不会误解的征兆给出的超速警告速度时,必须安装有最大允许空速的空速表,如果最大允许空速随重量、高度、温度和转速变化,则该表必须表明这种变化;
(b)敏感型高度表;
(c)磁航向指示器;
(d)带秒针的或数字式的显示时、分、秒的时钟;
(e)大气温度表;
(f)不倾倒的陀螺倾斜俯仰指示器;
(g)带有侧滑指示器(转弯倾斜仪)的陀螺转弯仪,但装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的旋翼航空器只需有侧滑指示器,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俯仰±80°和横滚±120°的整个飞行姿态都是可用的;
(2)由独立于发电系统的电源供电;
(3)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仍能连续可靠地工至少30分钟;
(4)其工作独立于其它姿态指示系统;
(5)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无需选择仍能工作;
(6)在仪表板上的安装位置应经适航当局同意,要使任一驾驶员在某工作位置上清晰可见而且便于使用;
(7)整个使用期间都有适宜的照明。
(h)陀螺航向指示器;
(i)升降速度表(垂直速度);
(j)对A类旋翼航空器,VNE小于驾驶员感受到的其它征兆给出的不会误解的超速警告速度时,需有速度警告装置。当速度超过VNE+5.56千米/小时(3节)时,速度警告装必须向驾驶员发出有效的音响警告(要与其它用途的音响警告有明显区别),并在批准的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均工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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