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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9.1331条 使用能源的仪表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331条 使用能源的仪表
对A类旋翼航空器:
(a)每个要求使用能源的飞行仪表,必须具有:
(1)两个独立的能源;
(2)一个用来选择能源的装置;
(3)与每个仪表构成一体的目视指示装置,在供能不足以维持仪表正常性能时发出指示。能源必须在进入仪表处或其附近测量。对电气仪表,当电压在批准的范围内时,即认为电源满足要求。
(b)设备和供能系统 当连接到一个能源上的任一飞行仪表失灵或该能源供能失效,或者能分配系统的任一部份发生故障时,必须不影响其它能源正常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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