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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7.1389条&第29.1389条

2017-03-10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a)总则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b)前后航行灯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必须以左、右和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内的光强水平平面(包括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7.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2)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7.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Ⅰ为第27.1391条中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3)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27.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7.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当前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100坎时,如果A区掺入光强不大于航向灯光强峰值的10%。B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2.5%,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第27.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与光强


(a)总则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b)前、后航行灯 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内的光强 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9.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2)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9.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为第29.1391条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3)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29.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9.1391条和第29.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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