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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7.1401条&第29.1401条

2017-03-10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1401条  防撞灯系统


(a)总则  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坏航向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得超过0.5球面度。

(c)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第27.1397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Ie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I(t)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和t1使有效光强等于t2和t1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防撞灯的最小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401条 防撞灯系统


(a)总则 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的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状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超过0.5球面度。

(c)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它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第29.1397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Ie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I(t)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 和t1 使有效光强等于t2 和t1 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有效光强(坎德拉)

0°~5°

150

5°~10°

90

10°~20°

3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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