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第27.1401条&第29.1401条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1401条 防撞灯系统
(a)总则 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坏航向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得超过0.5球面度。
(c)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第27.1397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Ie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I(t)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和t1使有效光强等于t2和t1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防撞灯的最小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1401条 防撞灯系统
(a)总则 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的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状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超过0.5球面度。
(c)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它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第29.1397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Ie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I(t)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 和t1 使有效光强等于t2 和t1 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f)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 有效光强(坎德拉) |
0°~5° | 150 |
5°~10° | 90 |
10°~20° | 30 |
20°~3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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